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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前现在商标注册时间已经不长了

2021-02-17 05:02:11|182|起点商标网
     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般而言,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
    在2000年前后,中国商标申请量是223万件,审查量是18.7万件,从那时开始逐渐形成了挤压,到2007年底,商标申请积压已经达到180多万件,审查周期超过三年,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连续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猛增,近年来的申请量将达到平均每年700万件左右。由商标局有限的审查人员对700万之巨的申请进行审查,无疑使商标局难逃商标申请注册周期过长的诟病。
    商标申请“马拉松”,是2008年以前很多企业非常头疼的事情。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曾一度达到平均三十多个月,最长的有七八年,商标注册申请周期太长,商标审查积压问题突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漫长的商标申请周期不仅无法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甚至成为商标事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统计显示,一个企业的平均寿命是2.5年,可是申请到一个商标要3年,如有异议,就得5年、8年甚至10年。”商标审查周期太长,许多企业还没有获得商标就终结了,这一现象引起社会各界怨声载道,变革的呼吁极其强烈。尽管近年来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审查效率不高,一些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国家工商总局也确立了三年解决商标审查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目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重点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经过三年的突击审查清理,才在2010年12月清理完毕。在2012年8月召开的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我国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已圆满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保持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审查周期缩短至20个月以内,商标评审审查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
    所以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中,对于审查时限的确立,成为修法中的重要议题。从2006年5月起,修法小组多次召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法律部、外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国内有代表性的企业、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局开了若干座谈、讨论会,主要围绕是缩短申请注册周期,二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等商标注册审查时限问题展开讨论。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商标法》做出修改,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参考了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2013年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第二十八条);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第三十四条)、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第三十五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2013年的《商标法》首次确立商标注册审查时限,这也提高了商标审査的效率,现在规定对商标审査,基本实现九个月或十二个月审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到六个月。
    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明确了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旨在提高商标行政审查的效率。201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九个月的时限为商标审查设立了时间截点,相比于目前12-18个月左右才能初审公告的实践,大大缩短了商标注册时间。
    此外,除了商标初审公告的审查时限之外,2013年的《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局对驳回复审和异议的审查时限,对驳回复审期限的规定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三十四条)。对异议审查期限的规定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第三十五条)。这两条规定中虽然设定了有条件的延期,但系列审查时限的设立对于提高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效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2013年的《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这不仅使社会公众对办理商标各项业务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限预期,也为商标登记部门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对时限的明确,将给商标申请、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的审查效率加上“保险”,商标申请不需再跑“马拉松”了。略微遗憾的是,商标复审提起期限没有改变,而提交复审文件十五天的期限时间显然太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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