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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商标法的不足

2021-02-17 04:02:45|286|起点商标网
     一、弥补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不足
    在我国,一方面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存,另一方面商标法又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实践中假冒或“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却普遍存在,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益,也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相抵触。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国家就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未注册商标比如日本。在美国,未注册商标也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当然,这些国家保护未注册商标是有条件的,并非对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予以保护,只保护那些一定区域内在市场上有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的影响”的表现。
    我国现行商标立法目前只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方面,我国的商标立法尚存在一定的差距,未注册商标所能受到保护的范围应该说是非常有限的。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能对未注册商标给予直接的法律保护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当然,这种缺陷是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弥补的。    二、弥补商标法未规定领域的不足
    将他人的商标擅自在商标以内的用途来使用,违背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他人的商标用于商标以外的用途,如用做商品名称、商品装潢或企业名称等,也可能造成市场上的混淆或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结果,因而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由于这种情况不像直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那样明显,故在实践中被当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更为普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严格来讲,上述行为的性质不应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不过《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暂行规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对注册商标作了扩大的保护。即便如此,商标立法也不能彻底解决这类问题这类问题,也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承担。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在这些方面作更充分的规范。不过,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来认定并解决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其他立法文件更具灵活性的优势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商标法之不足的具体体现。    另外由于市场上假冒模仿的情况非常复杂,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常常与仿冒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原产地质量标记等其他假冒、混淆行为联结在一起,使其具有综合假冒、模仿的特征。这些情况下,尽管各部分行为可单独成立一个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无论其作为一个整体还是抽出某一部分,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均昭然若揭,且性质严重,故应将其总体上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吸收其各部分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调整更为妥当。这样,无疑能比商标法自身对与商标密切相关的领域提供更加充分和切实的保障。
    最后引用台湾学者的一句话:“因为商标侵害之态样,层出不穷,刁顽之徒辄以诡秘欺诈之手段,剽取他人营业信誉,非仅及于商标本身,亦且扩张至商品之包装、容器、色彩、标签以及广告等等,诚非一般商标所能克服厥尽,必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始能收其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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