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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适用领域

2021-02-17 04:02:45|269|起点商标网
     何谓服务?服务,经济上讲即劳务,是以劳动而不是以实物的形式提供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所以,服务的本质在于提供劳动这一过程。服务,如同技术一样,其含义系指看不见的,能够独立成为交易对象的无形商品。理论上讲,服务商标自然适用于所有服务行业。但哪些行业属于服务行业的范畴?这无疑是保护服务商标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各国、各地区规定的服务分类表不尽完全相同,如《巴西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31类至41类列举的服务项目有:A.银行服务、保险、重新保险、投资、私人社会保障信用卡、金融服务的多种辅附服务;B.建筑设计、工程服务技术绘图民用建筑地球的起源、结构、演变、发展的研究及绘图表现勘探服务、环境美化服务、装修、装潢服务、造林服务、城市规划、艺术设计、气象服务、宇航服务、排字服务、修理保养、装配、清洁服务、水、电、煤气及下水道安装设置服务及农畜活动的附属服务等;C.通信广告、公关、交通、储藏包装旅馆及餐饮服务;D医疗、牙疗兽医、心理、理疗、音疗社会福利生理等方面的服务及附属服务;E.教育服务、娱乐服务、彩票、赌博服务、组织多种演出服务、组织会议、博览会服务或其他非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或慈善性质的服务。
    中国台湾地区的商品、服务分类表将服务分为11大类包括:A.教育、娱乐;B.报纸、通讯;C.运输、储存;E.广告、宣传;F.建筑与维修;G.旅馆、餐厅、酒店旅游H.代理报价、产品招标提供市场信息及办理证明手续;.计算机程序设计、数据处理;K.不属别类的其他服务。    为建立一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简称《尼斯协定》),截止到1995年1月共有42个成员国。我国已于1998年11月开始采用该国际分类,因当时中国尚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故仅限于注册商品商标采用了该分类,1994年5月9日我国申请加入尼斯协定并于同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尼斯协定》分类表共45类,其中服务11类。服务商标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储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细言之,广告与实业系指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服务,其主旨为:(1)对于商业事业之活动或管理予以协助,(2)对于工业的或商业的企业之营业事物或商业功能予以协助者。亦包括广告事业之主要利用各种传播方法,担任对大众通讯宣布或通告,且关于各种商品或服务者。保险与金融系指:
    (1)提供财务或金钱事物上之服务(2)提供与各种保险契约相关之服务。建筑与修理系指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在永久建筑之建造或制作上所提供的服务。亦指个人或团体之从事于物体之恢复原状或从事于物件之保藏而不变化其物理的化学的性质者所提供之服务。    通讯系指允许至少个人与另一人以知觉的方法( Sensory means)互相通信之服务。包括:(1)允许一人与另一人谈话,(2)传递由一人至另一人之信件,(3)使一人与另一人作言语的或视觉的通信(无线电或电视)之各种服务。运输与储藏系指将旅客或物品自一地运送至他地之服务及指必须与此项运送有关之服务。包括旅客及物品以铁路、道路、水路、或管路( pipe lines)之运送。亦包括与物品为保藏或防护之目的而在仓库或其他建筑物内储存有关之服务。
    也包括与旅客及物品相关联的下列服务:(1)对于运输者使用之车站、桥梁、铁路、渡船等加入经营之公司所提供之服务。(2)与运送车辆之雇用相关联之服务。(3)与海上拖船、卸载、港埠及船坞之营运、及破毁船只及其货物之救难相关联之服务。(4)与航空站之营运相关联之服务。(5)与货品在运送前之包装及包扎相关联之服务。(6)由经纪人及旅行代理人所提供有关旅行或物品运送之情报而构成之服务。(7)关于在运送前车辆或物品检验之服务。    材料处理系指将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经机械的或化学的变换成为新产品而提供之服务及由物品经机械的或化学的变换而提供不人别类之服务。教育与娱乐系指个人或事业机构在人类或动物之智慧能力的发展上所提供之服务。此等服务包括各种形式的人类教育及动物训练并包括从事接待之服务包括以人类之娱乐或消遺为基本目的之服务。杂项服务系指不人别类之各种服务。可见,《尼斯协定》对服务行业的界定,第35类至41类用的是列举法,具体罗列出服务行业的种类,但毕竟不能涵盖全部。因为,随着服务行业的发展,新的服务行业会不断涌现,故协定为补充其不足,丰富服务行业领域,从技巧上规定了第42类“杂项服务”,以使加入该协定的国家不受此约束。
    随着社会的进步,第三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分工也愈发细密,各种服务项目日趋繁盛,要严格界定出哪些领域属于服务行业并非易事。但总体上,凡为满足顾客(或消费者)的需求所提供的具有劳务性质的活动均可纳入服务业的范畴此种劳务活动可分为智力和劳力两部分。教育、广播、电视、广告、保险、各种咨询活动等都是为顾客提供智力服务的而运输、洗染、理发、桑拿、饭店等则主要是为顾客提供劳力服务的。因此,我国除遵守《尼斯协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业外原则上,对其他的凡为顾客提供劳力或智力服务的合法项目也应予以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并非所有的服务均为商标法所言的服务。服务的含义首先须依社会通念而定,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服务商标须该服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其次,此种服务须能成为独立的交易对象不能成为交易对象的服务则不为保护对象如家庭内的服务,企业内部的研修活动。第二,尽管杂项服务可以包括一切新兴服务行业,如法律服务、医疗等,但由于可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与同种或类似的已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同据我国目前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判定的惯例,这些新兴服务行业均不能注册互相混同的商标,否则即违背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原则。但事实上这是否会造成混同呢?显然不会,比如医院和律师事务所注册同一商标是很难造成顾客的混淆或误认的。因此对服务商标适用范围的分类,在适用国际分类表的同时,应赋予商标局确定新的服务行业的分类权限,以合理规范商标注册制度,以避免因分类不细及法律的滞后所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和对主体权利的不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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