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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

2021-02-17 03:02:04|249|起点商标网
     1.颜色组成商标。
    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颜色是指由物体发射、反射或透过的光波通过视觉产生的印象。如赤、橙、黄、绿、青、蓝、紫等颜色。颜色组成即不同色彩的组合。单纯的颜色是商标的辅助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商标。一则是因为它缺乏显著性,以单纯的颜色,如红色作为商标,极易和以红色为底色的图案商标相混淆,误导消费者;再则,单纯的颜色数量极其有限,而且很多不同的颜色之间视觉差别不是很明显,仅靠称呼很难区别出不同的颜色,极易引起混淆。另外,单纯的颜色数量有限,如果允许某些经营者将之注册为商标,则对其他经营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单纯的颜色不能作为商标。
    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颜色的组合即使不配合文字或图形,也可以作为商标。《 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获得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为了适应WTO的需要,对颜色组合作为商标作了规定, 但实践中,颜色的组合作为商标的例子比较常见,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    2.三维标志商标。
    三维标志又可称为三维空间标志,就是指可以用长宽高三种度量来衡量的主体形状的标志,通俗地讲,也就是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立体包装作为商标。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立体商标如水瓶、饮料瓶、包装盒等作为商标。三维标志中最典型、最有名气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原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制,而商标可以通过使用或注册续展得到无限期的保护,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将饮料瓶的外形申请了商标专用权。在世界范围内,立法保护三维标志商标的国家不多,只有美国、法国、奥地利等国。我国商标立法为了与《 TRIPS协议》接轨,修改商标法时将三维标志规定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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