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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

2021-02-17 03:02:50|217|起点商标网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把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商标注册簿上并予以公告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
    取得商标权,是注册最主要的意义。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用、使用许可、转让等权利。纵观世界各国商标立法以及商标保护国际公约,原始取得商标权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即商标只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就可以产生商标权,而不需要一定管理机关的审查及批准;二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即商标只有经一定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产生商标权,而不管商标是否已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早期的商标都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如果商标尚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同一商标,则保护使用在先的商标使用人。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此产生了一定的商业信誉,所以应当对先使用人进行保护。美国是典型采纳该制度的国家。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一是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意改变商标,这使得商标缺乏稳定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不利于国家管理,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三是商标缺乏公示,新的商标使用人难以选择商标,稍有不慎就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四是在发生商标侵权时,权利人不易举证。
    为克服上述弊端,许多国家纷纷转而实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在该制度下,使用不产生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受保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例如,法国现行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纯将一个标记作为商标使用,对使用人不产生任何权利。194年通过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6条规定,共同体商标应当通过注册取得。
    我国也是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商标专用权”一词表述并不恰当。因为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而商标注册人除了享有商标专用权外,还享有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转让权等权利。因此应当用“商标权”来取代此处的“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原始取得的制度下,未注册商标并不是不受任何保护。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仍受一定程度保护。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益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尽管未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不全面的。未注册商标未产生商标权,其受保护的基础是其所有人对其享有的某种利益。即使某些国家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但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因此,商标注册是原始取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而在我国,注册是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惟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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