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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未注册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2021-02-17 03:02:53|215|起点商标网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具体包括未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遭驳回的商标及正处在申请注册程序之中尚未获得正式注册的商标。
    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能否形成权利呢?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反对未注册商标可以形成权利的人认为:
    第一,我国商标专用权实行注册取得原则,商标必须经核准注册才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会给使用人带来一定利益,但这种使用是一种事实和法律上的权利,不产生法律上的专用权。
    第二,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以排他权,使用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们认为未注册商标可以形成一定的权利。理由是,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不排斥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并取得一定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不属于商标专用权。    第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未注册商标给予有条件的保护,赋予使用人一定的禁止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所指的商标就是未注册商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明显属于免费搭乘及至抢了他人品牌信誉的“便车”,有违诚信,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
    未注册商标要形成法律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8条至第13条、第16条的规定,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三方面:
    (1)具有可注册性。可注册性指未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组成,即是可视性标志,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音响和气味除外。2)具有显著性,能够将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提供者区别开来。3)不属于法定的禁用标志
    (2)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并且其使用时间要早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3)已产生一定的影响。商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不意味着要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熟悉达到驰名的程度,而是要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范围内的公众所熟悉,成为知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第41条的规定,已经使用并产生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的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商标,有权针对他人注册申请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并要求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如果他人的注册申请已获得核准注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争议,将其撤销。另外,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或装潢,故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请求法院制止他人以其知名未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遇有抢注时,所有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不予注册;遇有他人擅自使用时,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禁止。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抢注及不知情第三人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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