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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认定驰名商标

2021-02-17 03:02:14|203|起点商标网
     由谁来认定驰名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属于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在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以驰名商标认定权属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也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可否认定驰名商标?一直以来,对此问题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直至《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才对此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山东潍坊中院便是根据这一规定将“仙霞”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198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总局向上海市仙霞服装厂核发了“仙霞牌”图形加文字商标。自1994年起,仙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图形的衣架:图形在上,中间为“ Xian Xia”拼音,下面是“仙霞”字样。与仙霞集团(原仙霞服装厂)在同一城市的宋某于1996年9月成立服装厂,并于次年注册“新霞”图形加文字商标。宋某也为新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图形的衣架:图形在上,中间为“ Xin xie”拼音,下面是“新霞”字样。2003年3月,仙霞集团将宋某告到潍坊中院,认为宋某使用的“新霞商标侵犯了“仙霞”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50万元,并依法认定“仙霞”商标为驰名商标潍坊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曾多次获得全国性奖励和荣誉,持续使用近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我国目前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上,实行的是司法认定与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笔者认为,该体制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一,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可有效地排除行政干预,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严格依法进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审理“郎酒”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便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认定了“郎”酒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其行使审判职能的需要。在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是否能获得特殊保护取决于其商标是否驰名,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审判的前提,不认定就无法进行审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采纳了这一做法。
    第三,外国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及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利于与国际规范接轨,使我国驰名商标进入国际市场,受到他国法律的保护。
    如法国,从1974年到1991年,法国法院通过诉讼中的判决,认定了以下商标的驰名商标:可口可乐(饮料)、米其淋( Miche lin)(橡胶产品,旅游指南及地图)、布尔加利( bulgari)(珠宝首饰)、 Guerlain(香水)、 Foker(果酱)、索尼(视听产品)、 Chanel(皮包、香水、手表等)、 wrangler(牛仔裤)等等。《 TRIPS协议》也已明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虽然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但两者在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是有所区别的。
    社会公众可否认定驰名商标呢?现在社会上出现许多评选驰名商标”、“中国公认名牌”等混乱现象,这些所谓的“荣誉称号”未经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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