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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理商标注册侵权时的要求

2021-02-17 02:02:30|261|起点商标网
     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部门。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问题,《海关法》则未明文加以规定。
    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文化交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于1995年7月5日发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力,行使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责。凡商标注册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海关保护,都适用该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状况,交验有关单证;商标注册人及他们的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注册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按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有权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和处理侵权货物,依法在规定的情况下对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处以罚款但对商标注册权利人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商标注册权利人申请或者经自己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而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立即书面通权利人。在海关应权利人的申请而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商标注册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如未提出异议海关经调查,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在海关经自己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而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按前一种情况的规定办理。
    海关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人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调查。
    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权,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申请人提交的担保金两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可以放行:经海关或者商标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即收到海关决定扣留侵权嫌货物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不予回复或者放弃商标注册权海关保护的。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且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
    海关决定、商标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在扣除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予以退还。
    海关接受商标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商标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的,海关不承担责任,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海关应对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处以罚款:一是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是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对以上两种情况,均可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申请复议,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口或者出口侵权货物,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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