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六个特性
2021-02-17 02:02:24|229|起点商标网
了解商标的特性有助于分析和评价商标注册作为企业运作重要的一环的价值。一般而言,商标的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依附性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就依附性而肓,指商标权人对特定商标的支配权,它依附于特定商标在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长期不被使用,相应的商标权便会丧失或者说将处于非常脆弱的状态。商标权的依附性还体现在作为商标标记的显著性还是否存在,因为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区别功能的内在要求。简单地说,商标权依附于特定商标而存在,而商标乂内在要求其具有显著性,因此商标丧失显著性时,商标也就不再成其为商标了,更谈不上商标权了。
商标权利的价值来源不同于版权、专利。版权、专利的价值在于其创造性、新颖性及产业上的实用性,其价值附加在作品、产品这些载体上,而单纯的商标是没有价值的,只有经过使用、投入物力、财力、人力的努力,产品、服务的质量及服务等方面形成的优良声誉附加到商标中,商标的价值才开始存
(二)显著性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记,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商标的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该商标易于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属性。本站有多次介绍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在此就不多做介绍了,了解具体内容可以移步:《什么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 (三)独占支配性
独占支配性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范围内独占支配特定商标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并排除他人的干扰,既包括自己对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又包括排斥他人妨碍、侵犯这些权利。依据这一特性,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扩大广告宣传、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加其商标的知名度,也可以放弃商标权。
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是取得商标专有专用的权利。按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以后商标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标的所有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维护制止侵权行为,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反,若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不仅是企业要丧失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还会反过来被商标抢注者起诉商标侵权,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使企业苦心经营的商标信誉和声誉受损。 (四)价值性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或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象征,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而且目前越来越多的商场超市均要求人场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进场销售。由此可见,商标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著名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
(五)竞争性
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六)时效性
商标核准注册一般具有法定保护期,在该保护期内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商标的各项权利。超过这个时期则必须依法续展并可以无限次续展下去。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
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就依附性而肓,指商标权人对特定商标的支配权,它依附于特定商标在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长期不被使用,相应的商标权便会丧失或者说将处于非常脆弱的状态。商标权的依附性还体现在作为商标标记的显著性还是否存在,因为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其区别功能的内在要求。简单地说,商标权依附于特定商标而存在,而商标乂内在要求其具有显著性,因此商标丧失显著性时,商标也就不再成其为商标了,更谈不上商标权了。
商标权利的价值来源不同于版权、专利。版权、专利的价值在于其创造性、新颖性及产业上的实用性,其价值附加在作品、产品这些载体上,而单纯的商标是没有价值的,只有经过使用、投入物力、财力、人力的努力,产品、服务的质量及服务等方面形成的优良声誉附加到商标中,商标的价值才开始存
(二)显著性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记,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显著性,又称为商标的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该商标易于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属性。本站有多次介绍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在此就不多做介绍了,了解具体内容可以移步:《什么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 (三)独占支配性
独占支配性是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范围内独占支配特定商标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并排除他人的干扰,既包括自己对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又包括排斥他人妨碍、侵犯这些权利。依据这一特性,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扩大广告宣传、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加其商标的知名度,也可以放弃商标权。
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是取得商标专有专用的权利。按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以后商标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标的所有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维护制止侵权行为,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反,若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不仅是企业要丧失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还会反过来被商标抢注者起诉商标侵权,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使企业苦心经营的商标信誉和声誉受损。 (四)价值性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或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象征,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而且目前越来越多的商场超市均要求人场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进场销售。由此可见,商标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著名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
(五)竞争性
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六)时效性
商标核准注册一般具有法定保护期,在该保护期内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商标的各项权利。超过这个时期则必须依法续展并可以无限次续展下去。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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