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2021-02-17 02:02:43|284|起点商标网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具体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2.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3.赔偿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样在我国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诉讼中计算赔偿额时都包括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与TR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要求各成员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相协调。 在实践中,由于某种商品市场需求等原因,往往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毕竟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潜在市场遭受了侵害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商标所获利润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大量的案例显示运用两种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结果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是知识产权诉讼必备的诉讼技巧之一。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了商标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被侵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赔偿的数额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裁决。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是否予以行政罚款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的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具体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2.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3.赔偿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述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样在我国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诉讼中计算赔偿额时都包括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与TR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要求各成员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相协调。 在实践中,由于某种商品市场需求等原因,往往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毕竟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潜在市场遭受了侵害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商标所获利润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大量的案例显示运用两种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结果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是知识产权诉讼必备的诉讼技巧之一。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了商标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被侵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赔偿的数额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裁决。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是否予以行政罚款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的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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