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不能开法律玩笑
2021-02-17 01:02:24|226|起点商标网
本文借助一位在工商部门工作多年老同志的角度来叙述。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步伐的加快,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日益增强。商标作为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作为工业知识产权,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生产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与此相伴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也呈上升之势。作为商标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调解商标所有人之间的纠纷,就成为每天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此,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由工商部门高扬商标法律的神圣之剑,斩断假冒和侵权的黑手,使注册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去年一起所谓商标使用纠纷案件,不仅使人心力交瘁,而且也因一方当事人的无理狡辩而颇感头疼最后还被人反咬一口,背上了“明知故犯”、“徇私舞弊”的黑锅。
事情是这样的:邢台某生物制剂厂(以下简称某厂)厂长找到市工商局,出示了该厂的法人营业执照和“9281”商标注册证后,投诉某林果病害研究所(以下简称林果所)擅自使用其“9281”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工商局查处。
这本来是一件极其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但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们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先派商标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调解。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林果所称:他们已将“9281”商标注册,他们使用的也是“9281”商标。于是调查人员要求其出示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过了一段时间,该所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原来,林果所的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别,而某厂的商标则是第1类别。再看商标图形,某厂的“9281”商标是经艺术处理的阿拉伯数字,而林果所的商标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绝对与“9281”没有一丝一毫的相似。事实胜于雄辩,一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抵过编造的千言万语,一切慷慨陈词在它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既然林果所的注册商标与某厂的注册商标不是同一个类别,商标图形又根本不一致,那林果所所谓的“9281”商标纯系杜撰。与此相联,所谓“9281”商标纠纷案也纯系乌有,完全是林果所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人为捏造的。按说,林果所至此应该改弦更张,悬崖勒马,放弃使用“9281”的企图,而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走自己的路,创自己的牌子,也就是说林果所和某厂可以“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了。
然而林果所走得更远了。他们继续在各种场合宣称“9281”是林果所的注册商标,还说什么“9281”又名“908”是“9281”的改进型,“908”是“9281”的替代产品。并且某厂的产品销往哪里,林果所的侵权商品就跟到哪里。岂止“追尾”销售,而且以大大低于某厂价格进行所谓的“竞争”。据某厂提供的材料,这种侵权的低价商品已“追尾”销到了辽宁、安徽等省市的林果产区。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某厂拟就一份《声明》,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使用“9281”的果农郑重说明真相,分清是非,以正视听。邢台市工商局作为一级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政府机关,义无反顾地支持了这一正义行动,主管局长在某厂声明上签字后,相关媒介予以刊播。
这一下惹恼了林果所。该所以所谓“报告”之名行告状之实, 诬告某厂从事不正当竞争,并且连工商局也不放过,诬陷主管局长“明知故犯”“徇私舞弊”,要求上级机关给予处理。在林果所看来,法律就是个可以任意打扮的姑娘,可以由其随意摆弄取乐;法律又像莎士比亚的《王子复仇记》,“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任凭什么人随意割裂歪曲,各取所需都行。然而,他们错了。
面对林果所的威胁、诬告和无理取闹,工商部门不为所动。依照法定程序向河北省商标事务所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进行了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林果所从未将“9281”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既然没有注册,当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9281”商标专用权了。如果谈¨9281”商标专用权,也只能归某厂所有,而绝对不是林果所或别的什么人所有。为此,市工商局于今年9月20日正式复函,将这一查询结果书面通知了林果所。至此,真相已经大白。林果所与某厂的商标使用商品不在同一类别,可谓泾渭分明,风马牛不相及。商标图形也毫不相干,想扯也扯不到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硬抱着“9281”不放,是谁在侵犯谁的商标专用权?是谁在践踏《商标法》难道还不清楚吗?
把两件本无任何联系的商标硬扯到一起,大肆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究竟是谁在违反《广告法》?难道还不清楚吗?
挖空心思地把自己的躯体“攀援”到“9281”身上,借“9281”之名捞取自己的非法利润,进行低价倾销,这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究竟是谁违反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林果所自己一直在从事着违法活动,却玩弄“贼喊捉贼”的伎俩,诬告别人侵权,从事不正当竞争。他们究竟是为了把水搅混,以利自己混水摸鱼,还是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珍惜自己的商标是对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表现出的商标意识的增强,一直给予极大的欢迎和赞许,但千万不能把别人的商标“窃为己有”,把别人家里的东西拿回自己家。那样的话,就得用很不文雅、很不好听的“偷”字来表达了。
由于利益的驱动,发生一点商标侵权行为,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了,能够改正就行,这也是中国市场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不能“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违了法不改正,愿意继续“以身试法”,不到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时候不死心,愿意与法律多开一会儿玩笑也不要紧,因为这也是社会生活中难以绝迹的现象,但,绝不要反口咬人。要知道,诬告是要反坐的!这一简单的法律常识,不知林果所的法定代表人懂不懂?要是不懂,也不知肯不肯学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在法制建设,实行以法治国的征途上我们还要走很长很长的路,还要经历多次甚至反复的违法与执法的斗争,还要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守责,作出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时可能还要献出殷红的鲜血和宝贵的生命,但,为了以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我们将不惜牺牲我们写作此文的目的,首要的是想表达一个严格执法的真诚愿望和不为邪恶所屈服的决心。其次是为了拨开人为制造的迷雾,还事情以本来面目,澄清被人为颠倒的是非。同时,也严肃告诫一切生产经营者,要走正道,不要走邪路,违法终究是要受到惩罚的。谁开法律的玩笑,法律一定会让他身败名裂!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步伐的加快,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日益增强。商标作为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作为工业知识产权,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生产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与此相伴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也呈上升之势。作为商标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调解商标所有人之间的纠纷,就成为每天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此,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由工商部门高扬商标法律的神圣之剑,斩断假冒和侵权的黑手,使注册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去年一起所谓商标使用纠纷案件,不仅使人心力交瘁,而且也因一方当事人的无理狡辩而颇感头疼最后还被人反咬一口,背上了“明知故犯”、“徇私舞弊”的黑锅。
事情是这样的:邢台某生物制剂厂(以下简称某厂)厂长找到市工商局,出示了该厂的法人营业执照和“9281”商标注册证后,投诉某林果病害研究所(以下简称林果所)擅自使用其“9281”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工商局查处。
这本来是一件极其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但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们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先派商标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调解。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林果所称:他们已将“9281”商标注册,他们使用的也是“9281”商标。于是调查人员要求其出示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过了一段时间,该所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原来,林果所的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别,而某厂的商标则是第1类别。再看商标图形,某厂的“9281”商标是经艺术处理的阿拉伯数字,而林果所的商标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绝对与“9281”没有一丝一毫的相似。事实胜于雄辩,一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抵过编造的千言万语,一切慷慨陈词在它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既然林果所的注册商标与某厂的注册商标不是同一个类别,商标图形又根本不一致,那林果所所谓的“9281”商标纯系杜撰。与此相联,所谓“9281”商标纠纷案也纯系乌有,完全是林果所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人为捏造的。按说,林果所至此应该改弦更张,悬崖勒马,放弃使用“9281”的企图,而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走自己的路,创自己的牌子,也就是说林果所和某厂可以“大路朝天,各走半边”了。
然而林果所走得更远了。他们继续在各种场合宣称“9281”是林果所的注册商标,还说什么“9281”又名“908”是“9281”的改进型,“908”是“9281”的替代产品。并且某厂的产品销往哪里,林果所的侵权商品就跟到哪里。岂止“追尾”销售,而且以大大低于某厂价格进行所谓的“竞争”。据某厂提供的材料,这种侵权的低价商品已“追尾”销到了辽宁、安徽等省市的林果产区。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某厂拟就一份《声明》,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使用“9281”的果农郑重说明真相,分清是非,以正视听。邢台市工商局作为一级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政府机关,义无反顾地支持了这一正义行动,主管局长在某厂声明上签字后,相关媒介予以刊播。
这一下惹恼了林果所。该所以所谓“报告”之名行告状之实, 诬告某厂从事不正当竞争,并且连工商局也不放过,诬陷主管局长“明知故犯”“徇私舞弊”,要求上级机关给予处理。在林果所看来,法律就是个可以任意打扮的姑娘,可以由其随意摆弄取乐;法律又像莎士比亚的《王子复仇记》,“有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任凭什么人随意割裂歪曲,各取所需都行。然而,他们错了。
面对林果所的威胁、诬告和无理取闹,工商部门不为所动。依照法定程序向河北省商标事务所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进行了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林果所从未将“9281”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既然没有注册,当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9281”商标专用权了。如果谈¨9281”商标专用权,也只能归某厂所有,而绝对不是林果所或别的什么人所有。为此,市工商局于今年9月20日正式复函,将这一查询结果书面通知了林果所。至此,真相已经大白。林果所与某厂的商标使用商品不在同一类别,可谓泾渭分明,风马牛不相及。商标图形也毫不相干,想扯也扯不到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硬抱着“9281”不放,是谁在侵犯谁的商标专用权?是谁在践踏《商标法》难道还不清楚吗?
把两件本无任何联系的商标硬扯到一起,大肆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究竟是谁在违反《广告法》?难道还不清楚吗?
挖空心思地把自己的躯体“攀援”到“9281”身上,借“9281”之名捞取自己的非法利润,进行低价倾销,这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究竟是谁违反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林果所自己一直在从事着违法活动,却玩弄“贼喊捉贼”的伎俩,诬告别人侵权,从事不正当竞争。他们究竟是为了把水搅混,以利自己混水摸鱼,还是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珍惜自己的商标是对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表现出的商标意识的增强,一直给予极大的欢迎和赞许,但千万不能把别人的商标“窃为己有”,把别人家里的东西拿回自己家。那样的话,就得用很不文雅、很不好听的“偷”字来表达了。
由于利益的驱动,发生一点商标侵权行为,只要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了,能够改正就行,这也是中国市场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不能“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违了法不改正,愿意继续“以身试法”,不到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时候不死心,愿意与法律多开一会儿玩笑也不要紧,因为这也是社会生活中难以绝迹的现象,但,绝不要反口咬人。要知道,诬告是要反坐的!这一简单的法律常识,不知林果所的法定代表人懂不懂?要是不懂,也不知肯不肯学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在法制建设,实行以法治国的征途上我们还要走很长很长的路,还要经历多次甚至反复的违法与执法的斗争,还要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守责,作出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时可能还要献出殷红的鲜血和宝贵的生命,但,为了以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我们将不惜牺牲我们写作此文的目的,首要的是想表达一个严格执法的真诚愿望和不为邪恶所屈服的决心。其次是为了拨开人为制造的迷雾,还事情以本来面目,澄清被人为颠倒的是非。同时,也严肃告诫一切生产经营者,要走正道,不要走邪路,违法终究是要受到惩罚的。谁开法律的玩笑,法律一定会让他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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