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别花冤枉钱
2021-02-17 01:02:06|199|起点商标网
可能是长期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缘故,每到一个企业总要问问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情况,而每当企业咨询商标工作中的问题时,我都要习惯地请商标所有人拿出商标权属证明——商标注册证,来看一看。这一看不大要紧,竟发现了商标注册工作存在的不少问题。
一是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过少,该指定使用的没有指定使用,一个商标之下只有一二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按照规定,每件商标可指定使用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收费300元(2019年7月1日开始降为270元)。而仅指定一二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收费也是300元。毫无疑问,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过少,浪费的是申请人的注册费用。
二是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错位。有一家生产木制家具的公司申请注册了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服务类别,却对现在从事的“家具运输”和“家具维修”两个类别,对与木制家具相近的半成品木材这一类别未予注册,结果被他人以同样名称的商标申请注册,给企业构成了潜在威胁。这实际上让企业花了无用的钱,又造成了经营成果的损害。
三是滥施“全方位”注册。前几天,听某说一个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申请“全方位”(类别)注册商标的企业,准备把用不着而闲置的商标转让出去。这家企业我曾去过多次,对它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我很清楚,以所在村庄名子作商标的这家企业的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以从事羊绒加工和制衣的这家企业用不着在原来全部42个类别注册商标。现在,企业“卖”商标的打算告诉人们,当初它并不需要“全方位”注册商标。这些商标中的大部分不仅用不着,而且为了保护和续展,企业还要花去一笔不小的费用,是不得不计较的负担呢! 四是申请注册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商标。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是“泥坑”。前几年,为了防止他人侵权,笔者曾动员这家企业申请注册了两件近似商标。不料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赚钱,竟然糊弄这家企业,注册了在“泥坑”前面带“金”、“新”、“老”字的3件商标。试问,“泥坑”本来已经是商标了,在它之前加一个前缀字,仍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注册与不注册有多大区别?让企业花这样的冤枉钱,商标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何存?
上述问题的出现,责任几乎不在企业,而在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和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执法机关,对商标法律法规知之不详,不能为企业提供准确精到的法律服务,在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出现失误,走了弯路。特别是在商标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彻底割断与商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仍视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为“靠山”的情况下,更难辞其咎。而最大责任者当然在商标代理机构。他们为了钱,在企业经营者面前极尽说服之能事,诱导申请人增加商标申请数量,骗取代理费,用申请人的冤枉钱塞鼓自己的腰包。商标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诱导申请人增加注册商标数量的结果,一方面导致了大量商标资源的闲置占用和浪费,使后来者的申请难度增加,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应该为商标申请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引导申请人从眼前的经营和未来的经营发展、可能涉足到的产业领域的长远需要出发申请注册现在需要、将来也用得上的商标,从而构筑起商标保护的屏障。这样做,才是商标代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才符合商标代理从业的基本操守。
一是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过少,该指定使用的没有指定使用,一个商标之下只有一二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按照规定,每件商标可指定使用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收费300元(2019年7月1日开始降为270元)。而仅指定一二个商品或服务项目,收费也是300元。毫无疑问,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过少,浪费的是申请人的注册费用。
二是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错位。有一家生产木制家具的公司申请注册了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服务类别,却对现在从事的“家具运输”和“家具维修”两个类别,对与木制家具相近的半成品木材这一类别未予注册,结果被他人以同样名称的商标申请注册,给企业构成了潜在威胁。这实际上让企业花了无用的钱,又造成了经营成果的损害。
三是滥施“全方位”注册。前几天,听某说一个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申请“全方位”(类别)注册商标的企业,准备把用不着而闲置的商标转让出去。这家企业我曾去过多次,对它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我很清楚,以所在村庄名子作商标的这家企业的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以从事羊绒加工和制衣的这家企业用不着在原来全部42个类别注册商标。现在,企业“卖”商标的打算告诉人们,当初它并不需要“全方位”注册商标。这些商标中的大部分不仅用不着,而且为了保护和续展,企业还要花去一笔不小的费用,是不得不计较的负担呢! 四是申请注册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商标。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是“泥坑”。前几年,为了防止他人侵权,笔者曾动员这家企业申请注册了两件近似商标。不料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赚钱,竟然糊弄这家企业,注册了在“泥坑”前面带“金”、“新”、“老”字的3件商标。试问,“泥坑”本来已经是商标了,在它之前加一个前缀字,仍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注册与不注册有多大区别?让企业花这样的冤枉钱,商标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何存?
上述问题的出现,责任几乎不在企业,而在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和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执法机关,对商标法律法规知之不详,不能为企业提供准确精到的法律服务,在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出现失误,走了弯路。特别是在商标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彻底割断与商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仍视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为“靠山”的情况下,更难辞其咎。而最大责任者当然在商标代理机构。他们为了钱,在企业经营者面前极尽说服之能事,诱导申请人增加商标申请数量,骗取代理费,用申请人的冤枉钱塞鼓自己的腰包。商标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诱导申请人增加注册商标数量的结果,一方面导致了大量商标资源的闲置占用和浪费,使后来者的申请难度增加,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应该为商标申请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引导申请人从眼前的经营和未来的经营发展、可能涉足到的产业领域的长远需要出发申请注册现在需要、将来也用得上的商标,从而构筑起商标保护的屏障。这样做,才是商标代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才符合商标代理从业的基本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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