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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得侵犯公共领域

2021-02-17 00:02:27|276|起点商标网
     注册商标的公共领域实际上是将商标成为商标之前的价值与商标价值相互分离的理论假设,只有不损害他人对于先前价值的享有,商标权才能获得尊重。商标图样反映着商标权利人、著作权人或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商标作为商标图样的新存在则反映了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竞争性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注册商标的价值只有在其他权利人的作品声誉范围或者社会公众的公共使用范围内排除商标权人的支配力才能满足不损害公众利益的需要。原有价值和其他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的多维划分形成了商标的公共领域空间。权利独占论者的缺陷就在于剥夺了本应该由公众享有的权利。以平衡论的视角看,商标法作为各方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必须实现公众接近自由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商标权人的利益都必须限于此范围内,公众的利益形成了“主权领海内的自由小岛”。如果按照商标和商标载体的划分,商标中的公共领域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商标图样的公共领域和商标的公共领域。    商标注册图样的公共领域主要以可注册性为考察对象,可注册性与不可注册性的界限包含商标图样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权衡以及商标图样的显著性判断。用作商标的图样既可以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等,也可以是享有其他权利或利益的作品、特有包装装潢和特有名称等。
    在实践中,将处于权利或者保护利益状态下的特有物用作标记必须经过其他权利人同意,因为这种使用是对他人特定物的使用。相比之下,公有领域的商标注册图样选择标准几乎取得了一致性,即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选择取决于国家的伦理判断与价值取舍,受制于公共政策,也受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的约束。商标“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之说明所构成者,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所构成者,仅由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标识所构成者”等不予注册,而且无论如何,通用名称不可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这种标识包含着公众指称特定种类产品的需要,原本属于公众,不能为私人所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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