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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理论与使用理论的反思

2021-02-16 23:02:24|264|起点商标网
    作为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中介,商标图样必须具体、明确、客观并保持稳定。自从法国首创,英国首先确立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的确定方式主要就是注册。注册具有自身的优势,即能够公示商标权利的产生并具有推定效力。随着注册价值的凸显,注册程序的自身价值得以超脱,以至于“在今天的国际保护中,以及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商标制度中,‘获得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    实际上,注册在不同的权利取得模式下有不同地位,法国将注册与商标权的取得联系在一起,美国则将使用与商标权的取得联系在一起。注册与使用在商标权取得上代表不同的价值取向。注册分量的增加无疑会促使使用向形式化方向发展,而使用分量的增加也会推动注册向商标的价值维度发展,即将注册作为商标公示的手段,或者将商标使用嵌入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之内。
    反观我国,商标制度是近代法律移植的产物,主要针对外国商标保护问题而生,商标制度近似于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法近似于注册商标法。由于商标注册的外发型发展历程,注册程序从一开始就是异化程序,即是一个管制型、唯注册论的程序。注册制度带来的赋权效果挤压了商标使用的价值,从而造成商标的价值结构本末倒置。在完善商标立法的过程中,以商标注册的形式主义为基本立场对注册制度进行反思非常必要且可行,以便摆脱商标制度的认识误区。惟如此,不受形式约束的商标价值之维才能得到切实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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