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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与英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2021-02-16 23:02:44|144|起点商标网
    法国采用侵权行为法来保护未注册商标,是侵权行为范式的代表。“从历史上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在侵权行为法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它们共同构成了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环。”但是,自商标法独立发展之后,商标法直接保护商标并促进公平竞争就与侵权行为法分道扬镳了,至少对于依照商标法规定取得商标权的保护是这样的。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采取注册主义的国家,1964年废除实际使用标准转而采取严格的注册主义,并且现行《知识产权法典》也规定了注册产生商标财产权的唯一性。    在法国法上,注册商标保护与商标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上不再产生法律保护效力,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就只有回归侵权行为法。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此条被解释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根据这一消极模式,未注册商标保护立足于实际损害的填补,不具有预期控制效力,也不具有惩罚性。
    在英美国家,对未注册商标提起假冒之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商标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或营业相结合使用,且已经有足够的商誉。2、被告的仿冒有致他人混同使用之虞。3、被告的仿冒行为对原告的商誉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实际上,假冒之诉的理论基础在于防止欺诈和保护商誉的反不正当竞争原理。大陆法系还普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未注册商标。比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使用与他人熟知商标、商号、商品或者服务包装及容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出售、出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引起混淆的,则商业利益受损者可以主张其权利,请求侵害人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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