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资产价值的范围
2021-02-16 22:02:04|231|起点商标网
商标包含着占领市场的能力,商标权是企业市场能力的保护形式。商标权资产价值作为对上述能力的评估,具有阶段性。不论在哪一个阶段,商标权资产价值均需要一个实现过程,即将企业为培育商标所做出的种种努力按照投资—收益回报的规则分解为纯粹利润。商标权资产价值的实现是商誉与权利的终极目标。
无论是驰名商标,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甚或是普通商标,能够独立成为商品或者服务未来营销能力的载体,从而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是与商标背后的商誉以及受保护程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标资本化不是商标图样的资本化,而是权利的资本化。商标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受制于权利构造。各国关于商标权资本化的规范设计来源于其对不同类型的商标权的立法态度,尤其是对本注册商标的态度。因此,在使用取得、注册取得以及混合取得等模式下,商标权能否资本化就存在不同解释。 根据《德国商标法》,未注册商标享有资产化权利,包括权利移转、他物权和许可权利。第27条规定,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可以在全部或者部分享有保护的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转让或转移给他人;如果商标属于一个商业企业或者属于一个商业企业的一部分,则在发生疑问时,商标所归属的那个商业企业或者那个商业企业的那一部分的转让或者转移,也包括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
所以,未注册商标也享有转让权,但是未注册商标能否转让到商标权效力范围之外,立法并未明确。第29条第1款规定,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可以被设定质权或者成为一项其他的对物权的标的,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权利质权的规定。根据《德国商标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可以为享受保护的商标所涵盖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而在德国的全部或者部分领域内成为专用许可或非专用许可的标的。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战略的重要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商标效益,适应商标扩张需要。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商标平等保护要求。英国法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规定,在先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且受让人可以享有原始财产所有人的优先地位。这种转让与注册商标同样没有限制。《日本商标法》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的承继,一般是发生法人的合并分立,或者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时,承继人才有权享有在先使用权。显然,对于在先使用权保护程度较强的英美法国家,未注册商标的转让也是比较开放的,而对于保护程度较弱的日本法,未注册商标的转让仅限于承继关系中。我国学者对于在先使用权模式下的未注册商标移转,一般持否定态度。我国关于未注册服务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的行政规章也规定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无论是驰名商标,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甚或是普通商标,能够独立成为商品或者服务未来营销能力的载体,从而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是与商标背后的商誉以及受保护程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标资本化不是商标图样的资本化,而是权利的资本化。商标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受制于权利构造。各国关于商标权资本化的规范设计来源于其对不同类型的商标权的立法态度,尤其是对本注册商标的态度。因此,在使用取得、注册取得以及混合取得等模式下,商标权能否资本化就存在不同解释。 根据《德国商标法》,未注册商标享有资产化权利,包括权利移转、他物权和许可权利。第27条规定,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可以在全部或者部分享有保护的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转让或转移给他人;如果商标属于一个商业企业或者属于一个商业企业的一部分,则在发生疑问时,商标所归属的那个商业企业或者那个商业企业的那一部分的转让或者转移,也包括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
所以,未注册商标也享有转让权,但是未注册商标能否转让到商标权效力范围之外,立法并未明确。第29条第1款规定,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可以被设定质权或者成为一项其他的对物权的标的,也可以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权利质权的规定。根据《德国商标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因商标的注册、使用或者驰名而形成的权利,可以为享受保护的商标所涵盖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而在德国的全部或者部分领域内成为专用许可或非专用许可的标的。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战略的重要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商标效益,适应商标扩张需要。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商标平等保护要求。英国法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规定,在先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且受让人可以享有原始财产所有人的优先地位。这种转让与注册商标同样没有限制。《日本商标法》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的承继,一般是发生法人的合并分立,或者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时,承继人才有权享有在先使用权。显然,对于在先使用权保护程度较强的英美法国家,未注册商标的转让也是比较开放的,而对于保护程度较弱的日本法,未注册商标的转让仅限于承继关系中。我国学者对于在先使用权模式下的未注册商标移转,一般持否定态度。我国关于未注册服务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的行政规章也规定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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