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名离商品品质远一点
2021-02-16 21:02:23|344|起点商标网
今天的商标文:商标起名商品品质远一点。
自古以来,起名字就是一门又简单又高深的学问。但不管这门学问有多么玄机,有一条规律是从来没变的,那就是寓意要美好。
选择商标标识也算是起名的一类吧,所以很多人会选用一些本身寓意好的文字或者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有美好表达的文字。我查了一下,仅文字“美好”商标就有115件注册申请,最早的美好商标,注册号是186585使用在卷烟商品上,目前依然有效,问题是仅仅表示了商品和服务品质美好的文字,常常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起不到表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常常难以获准注册,比如“温和”化妆品、“恰好”护发素,再不做特别说明的情形下,就很难把温河的恰好的,这样的词作为商标。就像我把两个词放在一起。说温河的恰好地肥皂,听进来,越有点别扭,但也还是在形容这块肥皂的品质特点。
以上的例子不是随意的,因为正好看到了这样的案例,只是商标为英文:PACIFIC DIRECT,指定使用在第三类漂白剂、洗衣剂、洗涤剂、肥皂,洗发剂等商品上。该商标所有人认为,PACIFIC DIRECT可以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于中国公众而言更熟悉,PACIFIC的相关含义儿在化妆品领域与温和的含义相对应的英文为gentle。这个理由没有被商评委和法院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写明:PACIFIC DIRECT在作为名词使用时,其需加前缀“the”,意义为太平洋的,而作为形容词使用时,其包含温和的平静的等基本意义。对,DIRECT作为形容词使用时,其基本意义为直接的,恰好的等,二者连在一起使用时,可译为温和的恰好的。修饰了商标指定使用的第三类,洗发液等所有商品。给仅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当然这个判决的另一个前提是: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 该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公司有另一个理由,其已在其他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PACIFIC DIRECT商标,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在第三类商品上也应被核准注册,这也是在评审案件中,经常会见到的复审理由,因为很多公司常常把同一商标标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申请注册,就会出现前一个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后一个商标被驳回的情形。
前案的是需要参照的前案也是审查员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做的工作,但是前案并不当然是审理后案的依据,也很少有前案和后案是完全一样的,完全一样意味着当事人相同商标标志相同,不仅是文字相同,而且是表现形式也完全一样,指定商品相同、申请理由相同、答辩理由相同、证据内容相同,这样的前案真是少之又少。
PACIFIC DIRECT商标在第21类,瓷器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确实被核准注册了,但这并不当然表示在第三类漂白剂,洗涤剂,肥皂,洗发剂等商品上也因为获准注册。道理也很简单,我们很少会用温和的来形容瓷器,服装和广告的品质特点,但会形容肥皂,所以就本案而言,前案真没有什么参照性,而且即使表示品质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了,也随时面临着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根本不足以参照。
审理标准一直相同,不同的是商品案情,当然也不是绝对不能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使用若干年后PACIFIC DIRECT商标也还是有可能在第三类漂白剂,洗衣等商品上注册,只是起个美好,但不那么直接表示品质等特点的商标更加容易获准注册,为什么不呢。
自古以来,起名字就是一门又简单又高深的学问。但不管这门学问有多么玄机,有一条规律是从来没变的,那就是寓意要美好。
选择商标标识也算是起名的一类吧,所以很多人会选用一些本身寓意好的文字或者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有美好表达的文字。我查了一下,仅文字“美好”商标就有115件注册申请,最早的美好商标,注册号是186585使用在卷烟商品上,目前依然有效,问题是仅仅表示了商品和服务品质美好的文字,常常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起不到表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常常难以获准注册,比如“温和”化妆品、“恰好”护发素,再不做特别说明的情形下,就很难把温河的恰好的,这样的词作为商标。就像我把两个词放在一起。说温河的恰好地肥皂,听进来,越有点别扭,但也还是在形容这块肥皂的品质特点。
以上的例子不是随意的,因为正好看到了这样的案例,只是商标为英文:PACIFIC DIRECT,指定使用在第三类漂白剂、洗衣剂、洗涤剂、肥皂,洗发剂等商品上。该商标所有人认为,PACIFIC DIRECT可以起到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于中国公众而言更熟悉,PACIFIC的相关含义儿在化妆品领域与温和的含义相对应的英文为gentle。这个理由没有被商评委和法院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写明:PACIFIC DIRECT在作为名词使用时,其需加前缀“the”,意义为太平洋的,而作为形容词使用时,其包含温和的平静的等基本意义。对,DIRECT作为形容词使用时,其基本意义为直接的,恰好的等,二者连在一起使用时,可译为温和的恰好的。修饰了商标指定使用的第三类,洗发液等所有商品。给仅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当然这个判决的另一个前提是: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 该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公司有另一个理由,其已在其他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PACIFIC DIRECT商标,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在第三类商品上也应被核准注册,这也是在评审案件中,经常会见到的复审理由,因为很多公司常常把同一商标标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申请注册,就会出现前一个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后一个商标被驳回的情形。
前案的是需要参照的前案也是审查员审理案件时,必须要做的工作,但是前案并不当然是审理后案的依据,也很少有前案和后案是完全一样的,完全一样意味着当事人相同商标标志相同,不仅是文字相同,而且是表现形式也完全一样,指定商品相同、申请理由相同、答辩理由相同、证据内容相同,这样的前案真是少之又少。
PACIFIC DIRECT商标在第21类,瓷器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确实被核准注册了,但这并不当然表示在第三类漂白剂,洗涤剂,肥皂,洗发剂等商品上也因为获准注册。道理也很简单,我们很少会用温和的来形容瓷器,服装和广告的品质特点,但会形容肥皂,所以就本案而言,前案真没有什么参照性,而且即使表示品质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了,也随时面临着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根本不足以参照。
审理标准一直相同,不同的是商品案情,当然也不是绝对不能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使用若干年后PACIFIC DIRECT商标也还是有可能在第三类漂白剂,洗衣等商品上注册,只是起个美好,但不那么直接表示品质等特点的商标更加容易获准注册,为什么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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