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商标品牌战略
2021-02-16 20:02:00|228|起点商标网
商标既是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象征,又是经营者独特个性、文化品位、商业信誉等因素的综合载体,是为经营者创造财富的无形资产。商标战略能充分而有效地利用商标本身所拥有的功能和它为商标所有人开拓市场所具备的作用,使其服务于经济发展。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树立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声誉和信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有利于将产品的品质和性能优势、服务的质量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产品和服务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聚集。因而,商标战略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之一。
要争夺市场,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没有商标品牌的支撑,再好的产品也是很难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要有商标品牌战略。企业间的竞争已经从产品层面跃升到品牌形象层面。众多跨国企业纷纷采取品牌战略活动,作为拉动企业拉动业务增长的龙头战略。 重视商标品牌战略
200多年前,美国宪法就确立了知识产权条款和宪政落实的措施,美国宪法把促进和传播人类智慧作为美国宪政机制的理念和目标,让人类共同文化、共同文明积累成为美国的社会生产实践。如果没有美国宪政机制的知识产权理念和目标,就不会有美国知识产权最大化发展的今天,也就没有这个世界头号科技、经济强国的出现。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亚欧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制造业以及经济上的崛起使美国感到了巨大压力。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知识产权作为抵御国外竞争、保住经济霸主地位的战略手段,并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在国外有效保护本国利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日本政府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其认识之高,气魄之大,无法比拟,在促进“知识产权立国”发展战略方面做出许多重要的制度安排,首先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日本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商标品牌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知识产权立国”发展战略,就是要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为了有效地协调指导知识产权相应战略计划的实施,日本政府于2003年3月1日正式设立了由总理大臣任领导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旨在建立一个最高规格的沟通与协商平台,形成一个高效、统一、分工协作的机制,把日本真正建立在“知识产权立国”发展基础上。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还提出在海关增设“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样板,满足企业提出的向竞争对手征收惩罚性关税或禁止它们进口的权力的要求,使经济界和科技界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维护日本知识产权,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 虽然我国的起步晚了一些,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已经认识到争创名牌的重要性,提出了实施名牌战略,将实施名牌战略作为各级政府经济质量部门振兴民族工业的重要任务,党和政府提出“品牌”“名牌”的建设战略,在国家层面形成主流意识。但远远不够,还应当花大力气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意识,普及全民的商标品牌观念。
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行视察企业时就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出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1996年,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国家制定名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争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名牌产品。”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2005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大公司、大集团。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出口”;直到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至此,我国全面推开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谋划。
要争夺市场,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没有商标品牌的支撑,再好的产品也是很难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要有商标品牌战略。企业间的竞争已经从产品层面跃升到品牌形象层面。众多跨国企业纷纷采取品牌战略活动,作为拉动企业拉动业务增长的龙头战略。 重视商标品牌战略
200多年前,美国宪法就确立了知识产权条款和宪政落实的措施,美国宪法把促进和传播人类智慧作为美国宪政机制的理念和目标,让人类共同文化、共同文明积累成为美国的社会生产实践。如果没有美国宪政机制的知识产权理念和目标,就不会有美国知识产权最大化发展的今天,也就没有这个世界头号科技、经济强国的出现。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亚欧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制造业以及经济上的崛起使美国感到了巨大压力。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知识产权作为抵御国外竞争、保住经济霸主地位的战略手段,并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在国外有效保护本国利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日本政府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其认识之高,气魄之大,无法比拟,在促进“知识产权立国”发展战略方面做出许多重要的制度安排,首先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日本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商标品牌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知识产权立国”发展战略,就是要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为了有效地协调指导知识产权相应战略计划的实施,日本政府于2003年3月1日正式设立了由总理大臣任领导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旨在建立一个最高规格的沟通与协商平台,形成一个高效、统一、分工协作的机制,把日本真正建立在“知识产权立国”发展基础上。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还提出在海关增设“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样板,满足企业提出的向竞争对手征收惩罚性关税或禁止它们进口的权力的要求,使经济界和科技界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维护日本知识产权,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 虽然我国的起步晚了一些,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已经认识到争创名牌的重要性,提出了实施名牌战略,将实施名牌战略作为各级政府经济质量部门振兴民族工业的重要任务,党和政府提出“品牌”“名牌”的建设战略,在国家层面形成主流意识。但远远不够,还应当花大力气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意识,普及全民的商标品牌观念。
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行视察企业时就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出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1996年,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国家制定名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争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名牌产品。”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2005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大公司、大集团。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出口”;直到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至此,我国全面推开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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