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规范类型
2021-02-16 19:02:55|235|起点商标网
商标使用不规范,是指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的不适当的使用行为。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1.使用商标的主体不规范
使用商标的主体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包括: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2.商标使用不合法
商标使用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包括: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该使用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3.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合法
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包括:
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是指不同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或服务,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起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行为。
4.侵权使用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反向假冒行为,是指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粘贴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商品后投放市场销售的行为。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4)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5)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
(6)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7)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5.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后果
(1)构成一般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3)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责任:一般性违法,可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6.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规制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对此类行为明确其规制。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限期改正”的处理程序,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给予赔偿。
1.使用商标的主体不规范
使用商标的主体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包括: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2.商标使用不合法
商标使用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包括: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该使用不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3.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合法
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包括:
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是指不同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或服务,因商标使用不当而引起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行为。
4.侵权使用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反向假冒行为,是指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粘贴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商品后投放市场销售的行为。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4)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5)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
(6)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7)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5.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后果
(1)构成一般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3)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责任:一般性违法,可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6.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规制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对此类行为明确其规制。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限期改正”的处理程序,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原则上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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