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是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
2021-02-16 19:02:38|215|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属于商标中的稀缺资源,对绝大多数商标而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一些商标所有人认为,通过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需耗费较长时间,由地方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至少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从而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较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来得既快捷又省事”。于是,一些商标所有人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当作获得驰名商标的捷径。
就我国当前的立法而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认定采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即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两者并存。
由此可见,我国今后立法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化,包括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驰名性提供司法认定、允许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等。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驰名性的司法认定权的缺失是有违“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因此,我国今后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体现为:(1)当事人认为他人的经初步审查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时请求商标局认定,如异议被驳回或当事人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包括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
(2)当事人认为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时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如申请被驳回或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
(3)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既可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禁止使用时请求商标局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二者以司法认定为终局裁定;
(4)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就我国当前的立法而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认定采用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即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我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两者并存。
由此可见,我国今后立法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化,包括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驰名性提供司法认定、允许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等。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驰名性的司法认定权的缺失是有违“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因此,我国今后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体现为:(1)当事人认为他人的经初步审查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时请求商标局认定,如异议被驳回或当事人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包括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
(2)当事人认为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时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如申请被驳回或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
(3)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既可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禁止使用时请求商标局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二者以司法认定为终局裁定;
(4)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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