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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策略

2021-02-16 19:02:21|235|起点商标网
 知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策略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贸易,贸易的繁荣离不开商标的保驾护航。企业应当制定出合理、有力的商标保护策略,在国际贸易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注册制度,是指商标权利的获得以注册为条件,包括强制注册制度和资源注册制度。强制注册制度,即商标的使用和权利的获得需要以商标注册为前提,即只有注册商标方可使用并获得保护。我国在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实行的就是强制注册制度。现行商标法中,除了少数特殊商品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制度。自愿注册制度,是指使用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如果使用人认为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不申请注册。但是,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排他的权利,因而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同类商品上。因此,商标使用人有权进行注册,亦有权以放弃排他权为代价而选择不进行注册。无论适用哪种制度,商标使用人均可以就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登记,获得商标排他专用权。
有些国家没有单行的商标法,并且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商标权做出特别规定,在这些国家中,商标权取得的确认和保护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谋划:
1.发行商业广告
广告是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也可以作为商标权公示的方法。为了实现公示目的,建议企业在广告中介绍产品的性能和优势之余,把商标和企业本身进行突出强调,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建立商标和企业的直接联系。广告载体的选择,建议企业尽量采用主流媒体,以及发行量大和发行面广的媒体,这样的公示效果好,且一旦发生侵权时,被法院采信认可的可能性也大。2.定期刊登警示性公告
与商业广告相比,警示性公告的格式和内容比较单一,费用也低,因此成为目前被很多国内企业采用的商标保护模式之一。警示性公告,是以公示商标所有权为内容,以报纸为载体的公示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为××商标的所有人和唯一使用人,使用商品为××,××企业保留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所有权利”。
警示性公告没有法定的有效期,因此建议企业每2~3年即刊登一次。如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了变更,建议企业重新进行公告。
警示性公告是发生商标侵权时证明权利的初步证据,一般均会被法院认可采信,所以建议国内企业定期在目的国的主要媒体上刊登警示性公告。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监测各报刊上商标的警示性公告,来发现侵权行为。因为对于警示性公告并没有审查程序,所以,可能存在非法的、恶意的公告行为,对此,企业可以主动进行监测。
3.固定保留商标使用证据
妥善固定和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如商业合同、发票、销售凭据、报关单、提单等。商标使用证据是有效证明商标权的主要证据,因此,企业应当固定和保留好使用证据,特别是那些未通过广告和警示性公告来进行公示的商标。此外,上述没有商标专门立法的国家中,商标侵权为无名侵权,即没有商标侵权之诉,需要通过提起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来解决争议,全部举证责任都归于权利人。所以,企业要固定和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以证明自己为合法善意的商标权人。
在英美国家以及东南亚国家包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泰国、缅甸、印度尼西亚、文莱等使用优先制国家,谁先使用的证据对于确定谁就是商标主人至关重要,这些国家往往依据谁先使用的证据来确定谁是权利人。所以,在使用优先制国家,知名未注册商标的原始使用凭证,如广告、公告、销售、使用、报关、提单等,就是证明、认定、维护其权利的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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