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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缘由(中)

2021-02-16 19:02:06|223|起点商标网
因此,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抢先注册”,权利人抢先于他人的预防式注册是合法的,即便非权利人去争夺权利人应得的权利,形式上也不违反商标法。因此,抢注,一般来讲是“合法”行为,谁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
被抢注总是很窝火的,我们的传统价值观是鄙视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而抢注就是投机取巧,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构成违法或者不正当竞争,但道德上说不过去,投机取巧,在孟夫子眼中,分明就是个小人,就是“空手套白狼”。可是,跳出传统语境下的“义利之辨”,抢注无可厚非。因为抢注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也没有侵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就像所谓的“投机倒把”一样,你不能怪有的人过于“春江水暖鸭先知”。既然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优先的原则,那么这就构成了程序正义。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有了规则,一切的竞争就都只摆在了明面上,也就形成了对于商业环境最为重要的东西,即规则的确定性。
一个好的商标是一个企业形象的代表,一个好产品的名片。被抢注的商标,则往往是一些成熟的、好的品牌,而那些抢注商标被企业高价买下的现象,反过来又刺激了更多人去抢注,刺激了抢注商标者更高的热情。实际上,企业如果自己不能主动申请商标,保护知识产权,被他人成功注册商标,一定程度上是现阶段我国《商标法》允许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无可厚非。随着2001年底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出台,自然人也可通过合法注册程序拥有商标所有权。商标作为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围绕争夺背后,也诞生了“职业商标注册人”这样一个新行业,在国内外,这个行业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形成一定产业链,大有兴旺发达之势。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通俗地讲就是“在哪个国家取得权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保护”。这也为国内和国际“职业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职业商标注册人”生存和发达的支撑。
很多时候,抢注人家早已成名的商标、名字,主要是着眼于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眼球效应。例如,奥运会上成名的体育明星们,就是商标抢注的“幸运儿”。奥运会已不仅仅是一场体育盛会,事实上已成为商业领域的另一个赛场。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机”和“投机”往往相伴而生。于是乎,奥运冠军的姓名成为不少人抢注商标最喜欢“下手”的领域。2008年奥运会刚结束,叶诗文被成都一家公司申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游泳帽、游泳裤、游泳衣、防水服”等商品上;孙杨也被河南郑州的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孙杨”商标。所幸的是,这两个商标未获得通过。有媒体报道,在我国的奥运明星中,以“林丹”的名字作为注册商标的最多,当之无愧成为被注册商标的“冠军”。在中国商标网上搜索以“林丹”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共有54条记录,包括动物饲料、服装、文具、运动器材等,除少部分商标已经过期外,大多数仍处于有效期。而刘翔的名字已被抢注48次,甚至还被一家国际知名体育运动商抢注,此后又转让给了上海一家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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