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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受侵害的救济

2021-02-16 18:02:29|215|起点商标网
 按照2013年《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先权利的维护及侵权的制止,可以考虑如下救济路径:
(一)异议程序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阻却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使其不能获得注册,尤其是针对恶意抢注人的抢注目的,利用异议程序可以有效地阻却其注册。
在先权利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通过注册异议程序阻却在后商标的注册。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无效宣告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以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为由,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在先权利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诉讼维权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他的侵害在先权利的侵权行为,如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行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五十八条),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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