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途径
2021-02-16 18:02:03|193|起点商标网
1.行政保护途径
(1)行政查处
我国商标保护是实行双轨制,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列。其中,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手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保护的重要部门。2013年的《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权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对侵权行为有权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2)商标异议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者商标权益有冲突的,依法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自己商标的,就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从商标审核初期就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阻却。
(3)申请复审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复审,也称驳回异议的复查,其主体是驳回异议的申请人,复审的机构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内容是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裁定合法与否。此情形在本特定语境中,是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如遇有注册异议并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时的救济途径。
(4)宣告无效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2.行政诉讼保护途径
异议复审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事诉讼保护途径
2013年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民事侵权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除了一般侵权外,驰名商标的侵权主要还是混淆侵权、淡化侵权,对这两类侵权的行为种类、适用法律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纠纷案件一审的管辖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旦确认侵权成立,将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损害赔偿额可以从25万元至300万元。
4.刑事诉讼保护途径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启动商标侵权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构成商标轻微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强力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企业在境外的主要竞争性资源,应当高度重视其维护和保护。无论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借助于国家的信息系统技术了解和掌握信息,关注国家的知识产权预警的提示,第一时间把控侵权的动态;另一方面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即便是跨洋官司也要坚决诉讼,通过诉讼尤其是维权成功的诉讼,可以彰显中国人维护权益的决心,这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无疑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强大的信心支持。
(1)行政查处
我国商标保护是实行双轨制,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列。其中,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手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保护的重要部门。2013年的《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权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对侵权行为有权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2)商标异议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者商标权益有冲突的,依法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自己商标的,就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从商标审核初期就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阻却。
(3)申请复审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复审,也称驳回异议的复查,其主体是驳回异议的申请人,复审的机构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内容是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裁定合法与否。此情形在本特定语境中,是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如遇有注册异议并被商标局驳回申请时的救济途径。
(4)宣告无效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2.行政诉讼保护途径
异议复审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事诉讼保护途径
2013年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民事侵权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除了一般侵权外,驰名商标的侵权主要还是混淆侵权、淡化侵权,对这两类侵权的行为种类、适用法律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纠纷案件一审的管辖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旦确认侵权成立,将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损害赔偿额可以从25万元至300万元。
4.刑事诉讼保护途径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启动商标侵权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构成商标轻微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强力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企业在境外的主要竞争性资源,应当高度重视其维护和保护。无论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借助于国家的信息系统技术了解和掌握信息,关注国家的知识产权预警的提示,第一时间把控侵权的动态;另一方面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即便是跨洋官司也要坚决诉讼,通过诉讼尤其是维权成功的诉讼,可以彰显中国人维护权益的决心,这对于“走出去”的企业而言,无疑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强大的信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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