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商业外观的淡化保护(4)
2021-02-16 17:02:33|200|起点商标网
在1999年的Syndicate案中,第七巡回法庭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
该案原告SyndicateSales公司生产葬礼花圈的塑料花篮,推出过“92号”和“95号”款式。被告HampshirePaper公司原来是纸花生产公司,1994年进入塑料产品市场,并把原告的产品作为产品模型,被告的“9200号”产品与“9500号”花篮分别与原告的“92号”和“95号”产品类似。原、被告双方都是通过批发商销售他们的花篮(具有包装盒),再带盒转给零售商。包装盒的颜色不一,因为上面印有他们各自的企业名称,未拆开前容易进行区分。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抄袭其商业外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地方法庭不予支持,原告于是上诉。
上诉法庭首先指出,Lanham法保护商业外观,包括本案原告所称的花篮的形状,本身也是商业外观的一种。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产品外观很像,但因为包装的不同,两者还是很容易区分的,上诉法庭维持一审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的裁判。至于商标淡化,被告提出FTDA不应该适用到商业外观的保护上,上诉法庭认为,尽管这不无道理,但是鉴于一审确定的判决是简易审判,对于这个宪法上的问题不可能深入。本案模糊地传达出法官对于FTDA保护商业外观可能引发的问题的担心。这一问题与美国知识产权政策有关,也可能上升到宪法层面,但上诉法庭在这里没有深入。2001年的TrafFix路标案可能是迄今为止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最为详细的答复,尽管该案并没有给出清楚的答案。在该案中,被申诉人MarketingDisplays(MDI)公司拥有两个关于临时交通路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利用了“双弹簧”技术设计,以防止路标在遭遇大风的情况下被刮倒。
这一技术设计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可见的,因为弹簧就安装在路标杆的底部。被申诉人通过这一技术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但是在该专利期满之后,申诉人TrafFix公司,也是被申诉人的竞争对手,也进军这一市场,并且对被申诉人的产品在海外进行了反向工程,简单地说,就是仿制了其技术也生产同样的产品。而且,被申诉人将其产品称为“驭风大师”(Windmaster),而申诉人将其产品命名为“大风终结者”(Windbuster)。MDI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商业外观侵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之诉。TrafFix公司提起反垄断的反诉。地方法庭认为Traf‐Fix公司的命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商业外观侵权,因为从事实不能推断MDI公司的产品外观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
同时,地方法庭认为TrafFix公司的反诉也不成立。TrafFix公司与MDI公司都提起上诉,上诉法庭认为地方法庭在判断商业外观是否侵权的问题上过于集中在其是否获得了第二含义上,而且由于其产品形状具有功能性就不能在任何情况下获得商业外观保护的论断也是错误的。上诉法庭认为地方法庭过于集中在“双弹簧”的局部设计上是法律上的错误,最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了地方法庭的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在此过程中,TrafFix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法庭受理了该申诉,并对其中的商业外观是否侵权问题进行了阐述。
该案原告SyndicateSales公司生产葬礼花圈的塑料花篮,推出过“92号”和“95号”款式。被告HampshirePaper公司原来是纸花生产公司,1994年进入塑料产品市场,并把原告的产品作为产品模型,被告的“9200号”产品与“9500号”花篮分别与原告的“92号”和“95号”产品类似。原、被告双方都是通过批发商销售他们的花篮(具有包装盒),再带盒转给零售商。包装盒的颜色不一,因为上面印有他们各自的企业名称,未拆开前容易进行区分。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抄袭其商业外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地方法庭不予支持,原告于是上诉。
上诉法庭首先指出,Lanham法保护商业外观,包括本案原告所称的花篮的形状,本身也是商业外观的一种。尽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产品外观很像,但因为包装的不同,两者还是很容易区分的,上诉法庭维持一审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的裁判。至于商标淡化,被告提出FTDA不应该适用到商业外观的保护上,上诉法庭认为,尽管这不无道理,但是鉴于一审确定的判决是简易审判,对于这个宪法上的问题不可能深入。本案模糊地传达出法官对于FTDA保护商业外观可能引发的问题的担心。这一问题与美国知识产权政策有关,也可能上升到宪法层面,但上诉法庭在这里没有深入。2001年的TrafFix路标案可能是迄今为止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最为详细的答复,尽管该案并没有给出清楚的答案。在该案中,被申诉人MarketingDisplays(MDI)公司拥有两个关于临时交通路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利用了“双弹簧”技术设计,以防止路标在遭遇大风的情况下被刮倒。
这一技术设计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可见的,因为弹簧就安装在路标杆的底部。被申诉人通过这一技术获得了市场的高度认可。但是在该专利期满之后,申诉人TrafFix公司,也是被申诉人的竞争对手,也进军这一市场,并且对被申诉人的产品在海外进行了反向工程,简单地说,就是仿制了其技术也生产同样的产品。而且,被申诉人将其产品称为“驭风大师”(Windmaster),而申诉人将其产品命名为“大风终结者”(Windbuster)。MDI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商业外观侵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之诉。TrafFix公司提起反垄断的反诉。地方法庭认为Traf‐Fix公司的命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商业外观侵权,因为从事实不能推断MDI公司的产品外观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
同时,地方法庭认为TrafFix公司的反诉也不成立。TrafFix公司与MDI公司都提起上诉,上诉法庭认为地方法庭在判断商业外观是否侵权的问题上过于集中在其是否获得了第二含义上,而且由于其产品形状具有功能性就不能在任何情况下获得商业外观保护的论断也是错误的。上诉法庭认为地方法庭过于集中在“双弹簧”的局部设计上是法律上的错误,最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了地方法庭的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在此过程中,TrafFix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高法庭受理了该申诉,并对其中的商业外观是否侵权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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