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淡化保护的现状(2)
2021-02-16 17:02:23|237|起点商标网
如果将1992年的枟州商标示范法枠相关条款与1995年的联邦反淡化法FTDA与比较,就会发现两者几乎完全相同。而2007年的枟州商标示范法枠,则几乎完全是2006年的联邦淡化修正法案(TDRA)的翻版。唯一不同之处在于,枟州商标示范法枠中关于驰名的范围,局限在州的范围之内。示范法中的禁令的范围,也局限在一州之内。这样,在利基市场(地域上包含了所在州)驰名的商标,可以凭借州淡化法得到保护。
美国各州对商标淡化的保护,可以简单归纳如下:从美国1947年Lanham法出台到美国1996年初首部联邦淡化法FTDA正式生效,其间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各州反淡化立法是美国的商标反淡化的主要法律渊源。各州的反淡化立法有一个逐渐普及以及逐渐向联邦淡化法跟进的过程。例如,1992年,JeromeGilson的统计是当时有25个州采纳了淡化立法,而在1995年,据JonathanMoskin律师在FTDA的听证上的陈述,这一数字变成了27。
按照笔者附录中的统计,这一数字现在已经变成了38。Washington州的淡化立法虽然采取的是1992年示范法版本,但是其立法进程是1989年就规定了淡化的定义项,直到2003年才加上侵权的司法认定的内容,实现完全与FTDA的立场趋同。受联邦淡化法立场摇摆的影响,各州的淡化立法也处于变动之中。例如,1996年FTDA出台以后,各州的立法几乎就清一色地采用该立法模式(也即1992年示范法版本)。但在2006年TDRA出台之后,到现在已经有3个州跟随这一新的立法的动向。Mississippi州,在1997年开始跟随联邦淡化法,其版本与FTDA保持一致,但从2009年7月1日起,又开始跟随最新的联邦淡化修正法案TDRA的立场。再如Tennessee州,1982年采取的是1964年版本的立法,到了2000年4月修正为1992年版本,即开始追随FTDA的立场。今后美国各州是否会陆续跟随2006年TDRA的版本?如果这样,各州的淡化立法除了能保护“当地驰名”的商标外是否没有实质意义?如果没有追随TDRA的立场进行州法的修改,是否会导致司法审判中依据州法和依据联邦法得出不同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是否当然地优位于州法?如此不修法其效果是否仍然一致?这可能是美国商标淡化保护面临的独特的问题。
此外,在联邦淡化保护层面上,尽管成文立法实现了统一,但TDRA的实效如何引起了美国学者的广泛关注。美国的BartonBeebe教授对TDRA实施一年后的美国所有相关案件进行了收集整理,发现司法系统对于TDRA的实施似乎仍怀有疑虑。从TDRA实施之日的2006年10月6日开始到2007年的10月6日,整整1年的时间里,Beebe教授统计出有85个案例在审判中涉及商标淡化问题。其中76个审判庭是联邦法庭,而只有9个审判庭为地方法庭,这说明TDRA的普及很大程度上源于联邦法庭的推进。在这85个案件中,就审判结果看,只有16件支持淡化的诉因。就法律适用情况看,85个案件中,33个案件唯一适用TDRA,而21个案件仅仅适用FTDA。而这21个案件中,至少5个案件中法官已经清楚地知晓FTDA已经为TDRA取代的事实,但仍然以起诉时TDRA没有生效,原告只寻求损害赔偿救济,以及“双方同意”为由没有适用TDRA。
美国各州对商标淡化的保护,可以简单归纳如下:从美国1947年Lanham法出台到美国1996年初首部联邦淡化法FTDA正式生效,其间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各州反淡化立法是美国的商标反淡化的主要法律渊源。各州的反淡化立法有一个逐渐普及以及逐渐向联邦淡化法跟进的过程。例如,1992年,JeromeGilson的统计是当时有25个州采纳了淡化立法,而在1995年,据JonathanMoskin律师在FTDA的听证上的陈述,这一数字变成了27。
按照笔者附录中的统计,这一数字现在已经变成了38。Washington州的淡化立法虽然采取的是1992年示范法版本,但是其立法进程是1989年就规定了淡化的定义项,直到2003年才加上侵权的司法认定的内容,实现完全与FTDA的立场趋同。受联邦淡化法立场摇摆的影响,各州的淡化立法也处于变动之中。例如,1996年FTDA出台以后,各州的立法几乎就清一色地采用该立法模式(也即1992年示范法版本)。但在2006年TDRA出台之后,到现在已经有3个州跟随这一新的立法的动向。Mississippi州,在1997年开始跟随联邦淡化法,其版本与FTDA保持一致,但从2009年7月1日起,又开始跟随最新的联邦淡化修正法案TDRA的立场。再如Tennessee州,1982年采取的是1964年版本的立法,到了2000年4月修正为1992年版本,即开始追随FTDA的立场。今后美国各州是否会陆续跟随2006年TDRA的版本?如果这样,各州的淡化立法除了能保护“当地驰名”的商标外是否没有实质意义?如果没有追随TDRA的立场进行州法的修改,是否会导致司法审判中依据州法和依据联邦法得出不同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法是否当然地优位于州法?如此不修法其效果是否仍然一致?这可能是美国商标淡化保护面临的独特的问题。
此外,在联邦淡化保护层面上,尽管成文立法实现了统一,但TDRA的实效如何引起了美国学者的广泛关注。美国的BartonBeebe教授对TDRA实施一年后的美国所有相关案件进行了收集整理,发现司法系统对于TDRA的实施似乎仍怀有疑虑。从TDRA实施之日的2006年10月6日开始到2007年的10月6日,整整1年的时间里,Beebe教授统计出有85个案例在审判中涉及商标淡化问题。其中76个审判庭是联邦法庭,而只有9个审判庭为地方法庭,这说明TDRA的普及很大程度上源于联邦法庭的推进。在这85个案件中,就审判结果看,只有16件支持淡化的诉因。就法律适用情况看,85个案件中,33个案件唯一适用TDRA,而21个案件仅仅适用FTDA。而这21个案件中,至少5个案件中法官已经清楚地知晓FTDA已经为TDRA取代的事实,但仍然以起诉时TDRA没有生效,原告只寻求损害赔偿救济,以及“双方同意”为由没有适用TD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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