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案件中法院没有正面回应的案例
2021-02-16 16:02:30|208|起点商标网
在商标淡化案例中,当事人或诉称受到淡化损害,或辩护不可能对对方造成淡化损害,而法庭没有正面回应的有多起裁判案例16起,分别为:
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与A1fredDunhillLimited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1号;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佛山市顺德中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41号;
吉香居公司诉王丽娟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2007)松民三初字第5号;
科勒公司诉刘大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9634号;
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86号;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香奈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青民三初字第984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温民三初字第107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朝民初字第3937号;
邓振强等与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2号;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温民三初字第106号;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石光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2005)长民三初字第15号;
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4)闽民终字第232号;
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赣昌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精选),(2003)赣民三终字第6号;
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白焕伦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3)渝高法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的诉称);
厦门尚宏理容椅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白云尚宏理容椅业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92号。
和解案例1起: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豫宏物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85号。)。
其余案例中,法庭对于淡化的理解,差别不大。
深圳市欧派登禧路服饰有限公司与A1fredDunhillLimited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3号;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1号;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佛山市顺德中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41号;
吉香居公司诉王丽娟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2007)松民三初字第5号;
科勒公司诉刘大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9634号;
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86号;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香奈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青民三初字第984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温民三初字第107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廊坊市华能建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朝民初字第3937号;
邓振强等与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2号;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温民三初字第106号;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石光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2005)长民三初字第15号;
厦门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安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04)闽民终字第232号;
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赣昌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精选),(2003)赣民三终字第6号;
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白焕伦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3)渝高法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的诉称);
厦门尚宏理容椅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白云尚宏理容椅业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92号。
和解案例1起: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豫宏物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85号。)。
其余案例中,法庭对于淡化的理解,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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