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保护的基本理论
2021-02-16 15:02:38|227|起点商标网
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实质内容是协调各国商标注册实体标准与程序要求的制度规则,对该制度规则构建的法理基础目前并没有学者做出较为具体的阐述。但是,一些学者研究国际商标保护问题时所提出的理论学说也有助于分析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法理。
商标国际保护的基本理论
商标国际保护的理论通常也以国内法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作为基础(所谓混淆理论,又被称作为混淆可能性理论,混淆的可能性可以定义为当在后使用者采用了与在先使用者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来源以及相互关系所产生的混淆、误认或欺诈的可能性。在最初的意义上混淆的主体限于实际购买者,混淆的时点限于购买之时,混淆的内容则限于商品出处。随着商标法制的演进,混淆的类型和样态都在不断翻新,具体表现在:第一,出现了有别于出处混淆的赞助混淆和联营混淆、区别于正向混淆的反向混淆;第二,混淆的主体体由实际购头者扩展到一般消费者甚至社会公众(旁观者混淆);第二,判定混淆是否存在的时间也由购头之时延伸到购买之前(初始混淆)和购买之后(售后混淆)。)。国际贸易中,商标保护的目的同样也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让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维护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产生混淆是商标国际保护的理论基础。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在国际范围商标保护的理论应不限于防止混淆。卡内(James A. Carney)认为传统的国内法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而在国际环境下对商标保护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止消费者混淆的产生,而是各国基于政策考虑而承诺承担的条约义务。福克森(Beth Fulkerson)认为商标国际保护的目的在保护商标所体现的商誉,因此未注册的商标,特使是驰名商标也应当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已经不限于是否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他还认为外国商标如果未能得到相同的保护,在地域性限制下就会出现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商标所有人劳动成果的盗窃。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理论上商标国际保护就是通过条约义务确保商标的保护能够突破地域性限制,以实现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以及保护商标所有者的财产利益(即商誉价值)的目的。
商标国际保护的基本理论
商标国际保护的理论通常也以国内法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作为基础(所谓混淆理论,又被称作为混淆可能性理论,混淆的可能性可以定义为当在后使用者采用了与在先使用者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来源以及相互关系所产生的混淆、误认或欺诈的可能性。在最初的意义上混淆的主体限于实际购买者,混淆的时点限于购买之时,混淆的内容则限于商品出处。随着商标法制的演进,混淆的类型和样态都在不断翻新,具体表现在:第一,出现了有别于出处混淆的赞助混淆和联营混淆、区别于正向混淆的反向混淆;第二,混淆的主体体由实际购头者扩展到一般消费者甚至社会公众(旁观者混淆);第二,判定混淆是否存在的时间也由购头之时延伸到购买之前(初始混淆)和购买之后(售后混淆)。)。国际贸易中,商标保护的目的同样也是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让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维护商标的显著性,防止国际市场上的消费者产生混淆是商标国际保护的理论基础。现在很多学者认为在国际范围商标保护的理论应不限于防止混淆。卡内(James A. Carney)认为传统的国内法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是防止混淆,而在国际环境下对商标保护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止消费者混淆的产生,而是各国基于政策考虑而承诺承担的条约义务。福克森(Beth Fulkerson)认为商标国际保护的目的在保护商标所体现的商誉,因此未注册的商标,特使是驰名商标也应当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已经不限于是否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他还认为外国商标如果未能得到相同的保护,在地域性限制下就会出现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商标所有人劳动成果的盗窃。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认为,理论上商标国际保护就是通过条约义务确保商标的保护能够突破地域性限制,以实现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以及保护商标所有者的财产利益(即商誉价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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