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区别
2021-02-16 15:02:17|218|起点商标网
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关系分析
纵观商标注册国际法律协调的发展演进,可以看出其是以两种制度构建方式分别推进,即采用了国别协调制度与集中化制度,分别建立了直接针对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国别协调制度与创设便利商标跨国单一注册国际申请制度。由于迄今并未出现全面统一跨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全球性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构成了当前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内容,二者既有区别,又具有密切的关系。商标国别注册的进一步协调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核心问题。
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区别
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第一,从调整对象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针对各国国内的商标注册制度,通过制定广泛认可的义务标准,要求各国对本国国内商标法进行修订,实施相似的注册标准。因此,它所针对的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商标注册制度,主要包括商标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多国申请而面临的繁复的申请程序问题,通过构建单一的商标申请通道,由国际组织代为转达申请文件,实现在多国的同时申请。因此,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具有程序法性质。第二,从调整手段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主要是通过具有条约义务的国内法的履行加以实施,需要各国对本身已有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调整与让步。而就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而言,其是以国际受理与传递组织(WIPO下设机构)为中心与纽带,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联系,由国际组织的传递代替当事人的个人申请行为。
第三,从商标审查标准上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的基础仍然是国内的商标注册法律制度。完成商标注册,要依照国内的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在国际注册阶段并不对商标是否在申请注册国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实质审查,只提供查询服务,因而是一种被动的形式审查,而在国内审查阶段,由申请注册国依据本国法标准进行审查。
第四,从目标追求上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所要追求的是各国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协调统一,从而有效保护商标持有人在不同国家的正当利益。因此,确保权利获得的确定性是其主要目标。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简化商标多国注册程序,其首要目标是便利跨国注册申请。
第五,从构建速度上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由于涉及到各国商标管理主权,协调阻力很大,发展相对缓慢。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由于对成员国主权影响有限,并不需要成员国内法的过大调整,因而更容易达成,发展相对迅速。
纵观商标注册国际法律协调的发展演进,可以看出其是以两种制度构建方式分别推进,即采用了国别协调制度与集中化制度,分别建立了直接针对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国别协调制度与创设便利商标跨国单一注册国际申请制度。由于迄今并未出现全面统一跨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全球性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构成了当前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内容,二者既有区别,又具有密切的关系。商标国别注册的进一步协调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核心问题。
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区别
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第一,从调整对象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针对各国国内的商标注册制度,通过制定广泛认可的义务标准,要求各国对本国国内商标法进行修订,实施相似的注册标准。因此,它所针对的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商标注册制度,主要包括商标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多国申请而面临的繁复的申请程序问题,通过构建单一的商标申请通道,由国际组织代为转达申请文件,实现在多国的同时申请。因此,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具有程序法性质。第二,从调整手段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主要是通过具有条约义务的国内法的履行加以实施,需要各国对本身已有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调整与让步。而就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而言,其是以国际受理与传递组织(WIPO下设机构)为中心与纽带,在不同国家的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联系,由国际组织的传递代替当事人的个人申请行为。
第三,从商标审查标准上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的基础仍然是国内的商标注册法律制度。完成商标注册,要依照国内的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在国际注册阶段并不对商标是否在申请注册国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实质审查,只提供查询服务,因而是一种被动的形式审查,而在国内审查阶段,由申请注册国依据本国法标准进行审查。
第四,从目标追求上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所要追求的是各国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协调统一,从而有效保护商标持有人在不同国家的正当利益。因此,确保权利获得的确定性是其主要目标。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简化商标多国注册程序,其首要目标是便利跨国注册申请。
第五,从构建速度上看,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由于涉及到各国商标管理主权,协调阻力很大,发展相对缓慢。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由于对成员国主权影响有限,并不需要成员国内法的过大调整,因而更容易达成,发展相对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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