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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

2021-02-16 14:02:50|154|起点商标网
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确定是以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的,但是由于达成协定谈判之困难,最终作为妥协结果的文本中所包含的商标注册条款含义并不十分具体确定,需要通过解释的方法来厘清其义务要求。进行解释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公约)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在WTO司法实践中已确立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但是DSU并未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而是在其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依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澄清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各个协定的条款含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TRIPS协定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是由争端解决的实践所确立的。转引自张乃根WTO争端解决机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57.)即应当根据立法宗旨,结合上下文与相关的谈判历史确定条款表述的通常含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乙)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三十二条“解释之补充资料”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78)
其次,重视WTO相关争端解决判例中争议中对商标注册义务作出的司法解释。本文第三章所论及的综合拨款法案就直接涉及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问题,该案各方都通过运用维也纳公约规定的解释方法对相关条款义务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具有很高的判例价值。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法理的动态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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