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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权措施拒绝商标注册

2021-02-16 14:02:23|219|起点商标网
以所有权措施拒绝商标注册
(1)欧共体的观点
在TRIPS协定中也包含确定所有权的间接规定,成员不得任意以所有权措施为理由拒绝商标注册。专家组曾要求欧共体回答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是否禁止成员规定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欧共体未做正面回答。(2)美国的观点
美国称欧洲共同体错误的主张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包含一项对所有商标都予以注册的积极作为义务,而不论成员是否认为注册者是真正的所有者。TRIPS协定并无所有权限制的明确规定,因此成员可以因为商标持有人的所有者身份不适格,拒绝其主张商标权利,包括拒绝其商标注册及续展。
美国辩称第十五条第一款未规定商标权归属问题,第十五条第二款表明成员国有权以形式以外的其他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背离巴黎公约的规定。由于巴黎公约在商标所有权方面并没有对国内法提出要求,因此以缺乏所有权为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并不背离巴黎公约的规定。
美国承认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约束成员不能因商标形式上的缺陷而拒绝注册,但都没有限制成员因注册申请人为非真正的商标所有者而拒绝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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