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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方面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

2021-02-16 13:02:00|247|起点商标网
 (一)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地位关系
1.国民待遇原则优先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GATT/WTO制度框架下,普遍的最惠国原则是首要原则,国民待遇原
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GATT对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某成员对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产权的国内税,从而抵消了根据普遍的最惠国原则获得的关税减让好处。从这个意义上,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参见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16.)但是在TRIPS协定下,国民待遇成为优先于最惠国待遇更为重要的原则,这体现了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方面的作用不同。
TRIPS协定不同于GATT,TRIPS协定第一条与第二条首先确定了成员履行义务的范围,其调整对象是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基于地域性原则所确立的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首要内容是确定本国授予其国民一定知识产权主题与权利范围,外国国民根据有关国家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从根本上说,TRIPS协定仍以尊重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为基础。这一基础也就要求协调各国商标注册制度差异的首要手段不是统一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而是实现本国与外国国民在获得待遇上的平等。(实际上TRIPS并没有对成员的国内法进行统一,而仅仅是设定了最低的保护标准,未改变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因此国民待遇仍然是TRIPS协定中的基础原则。L.  Donald Prutz-man.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um[J].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um,2003,Spring:6.)因此,国民待遇原则优先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将国民待遇原则所产生的本国国民与其他成员国国民之间的平等待遇扩展至所有成员国民之间。这对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正如本文中反复指出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是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难以在更广范围内推行各国一致的保护标准,因此,只能属于从属地位,起到补充作用。(二)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适用区别
1.适用的国民范围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优惠必须立刻的且无条件的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因此,所参照的对象是给予某种待遇的外国国民。同时,根据这一条款规定,所依据的国民是所有外国国民,并不限于WTO成员。而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对象是给予某种待遇的国内国民,此外,所比较的国民都是成员的国民而不是所有外国国民。
2.待遇比较的基本标准最惠国待遇要求的是立刻且无条件的将给予某成员国民的待遇给予其他国民。比较待遇的基本标准是相同的待遇。TRIPS协定要求该成员“立刻且无条件的”同样给予WTO的其他所有成员国。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第四条所要阐述的是一个WTO成员给予任何其他一个国家国民的优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必须同样扩展到WTO其他所有成员身上,其所强调的是不同国家国民待遇的相同性。而根据第三条第一款,WTO成员有义务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也就意味着,对一个WTO成员而言其有可能给予外国国民的待遇优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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