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1-02-16 12:02:10|192|起点商标网
我国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盲目滥施许可
一些企业急功近利,对被许可人不作考核,将商标许可给多个被许可人使用,收取许可使用费后不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也不负责商标权利的维护。
2.在商标效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
在商标效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许可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标已转让,许可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商标未注册,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5)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
3.合同条款不完备,引起纠纷或延误纠纷的解决
合同条款不完备,引起纠纷或延误纠纷的解决,主要表现为:
(1)对质量监督条款未做约定;
(2)没有约定商标标识的提供和监督办法;
(3)没有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
(4)在纠纷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上不做约定或约定不清;
(5)不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条款的约定;
(6)没有约定许可使用该商标所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造成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及被许可人之间销售竞争,造成利益纠纷。
以上违法行为的存在,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工商执法机关查假、打假增加了很大的难处。(二)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措施
1.许可双方都应该慎重考核对方,选定合适的许可人(被许可人)
从商业层次上,对对方的信誉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査。对许可人来说,要选择守法经营、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来说,应选择商标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或有潜力的商标,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从法律层次上慎重考核对方,到工商局查看档案,看许可人主体是否合格;要查验许可人是否有商标注册证原件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二者是否名义一致,所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在专用权保护范围之内。另外,还要到商标局查询拟许可使用的商标有无转让、质押、冻结、许可等权利负担情况。
2.研究市场区域分布情况
要认真研究商标使用及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认真计划,慎重布点。
3.认真拟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在拟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须特别注意:一是关于商标使用许可费用。许可一般是有偿的,费用交纳有年度定额交纳、按被许可方实际生产量交纳等几种计算方式,许可双方应根据实际协商确定。二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授权其自行印制商标标识,但被许可人应将印制商标标识的印制企业报许可人备案;第二种是规定由许可人按被许可人的生产计划提供,这有利于防止被许可人拒绝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双方还应约定商标标识保管、使用、废止标识的销毁办法等条款。三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条款。合同终止不能简单提到为止,还应规定终止前后商标标识的处理、保管、市场上流通中的商品销售截止期限等。
4.重视对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
5.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双方应约定,在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期间,许可人应保证该商标的有效性,被许可人负有维护该商标有效性的义务;要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约定定期抽检的方法;约定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范围,防止被许可人滥用商标;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及区域;约定被许可人负有维护商标信誉,实施市场监控并告知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时进行备案。
(一)存在的问题
1.只图眼前的经济利益,盲目滥施许可
一些企业急功近利,对被许可人不作考核,将商标许可给多个被许可人使用,收取许可使用费后不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也不负责商标权利的维护。
2.在商标效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
在商标效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许可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标已转让,许可人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商标未注册,或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5)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
3.合同条款不完备,引起纠纷或延误纠纷的解决
合同条款不完备,引起纠纷或延误纠纷的解决,主要表现为:
(1)对质量监督条款未做约定;
(2)没有约定商标标识的提供和监督办法;
(3)没有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
(4)在纠纷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上不做约定或约定不清;
(5)不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条款的约定;
(6)没有约定许可使用该商标所生产的产品销售区域,造成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以及被许可人之间销售竞争,造成利益纠纷。
以上违法行为的存在,既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给工商执法机关查假、打假增加了很大的难处。(二)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的措施
1.许可双方都应该慎重考核对方,选定合适的许可人(被许可人)
从商业层次上,对对方的信誉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査。对许可人来说,要选择守法经营、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来说,应选择商标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或有潜力的商标,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从法律层次上慎重考核对方,到工商局查看档案,看许可人主体是否合格;要查验许可人是否有商标注册证原件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二者是否名义一致,所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在专用权保护范围之内。另外,还要到商标局查询拟许可使用的商标有无转让、质押、冻结、许可等权利负担情况。
2.研究市场区域分布情况
要认真研究商标使用及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认真计划,慎重布点。
3.认真拟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在拟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须特别注意:一是关于商标使用许可费用。许可一般是有偿的,费用交纳有年度定额交纳、按被许可方实际生产量交纳等几种计算方式,许可双方应根据实际协商确定。二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授权其自行印制商标标识,但被许可人应将印制商标标识的印制企业报许可人备案;第二种是规定由许可人按被许可人的生产计划提供,这有利于防止被许可人拒绝停止使用许可商标。双方还应约定商标标识保管、使用、废止标识的销毁办法等条款。三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条款。合同终止不能简单提到为止,还应规定终止前后商标标识的处理、保管、市场上流通中的商品销售截止期限等。
4.重视对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
5.重视对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双方应约定,在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期间,许可人应保证该商标的有效性,被许可人负有维护该商标有效性的义务;要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约定定期抽检的方法;约定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范围,防止被许可人滥用商标;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及区域;约定被许可人负有维护商标信誉,实施市场监控并告知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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