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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目的及认定程序要件

2021-02-15 07:02:46|152|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的目的——特殊保护
无论是否直接作出定义,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应规定都只有个目的,即:向经国家有权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提供超过一般商标权的特别保护,而“驰名”只是这类商标取得特殊保护的前提条件。因而从驰名商标认定的终极目的而言,驰名商标可以界定为:一种享有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从《巴黎公约》到 TRIPS协议,从美国《兰哈姆法案》到我国《商标法》虽然保护程度有所不同,但无不对驰名商标规定有特别保护制度。《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国家主管机关拒绝或取消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或禁止使用,只要另一商标构成对自己所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翻译,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复制、仿制,且易于产生混淆的;TRPS协定更是确定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比之普通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驰名商标权人对该商标标识的垄断权进一步扩大到任何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法中禁止抢注的规定,使得驰名商标的保护超越了一般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对于恶意抢注的,异议权甚至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并且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因驰名而改变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取得与注册商标同等的保护。这种全方位的特殊保护的基础就在于驰名商标的促销能力、占有市场能力均显著地强于普通注册商标,容易被攀附和被损害。
驰名商标的程序要件——经国家有权机关认定。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需要经有权机关的认定。一方面驰名商标的认定涉及公众利益,没有权威部门认定而限制公众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品质优良、质量的恒定、适应购买者消费习惯、给消费者带来的心理满足感等。商标权是一种垄断权,一旦取得商标权即意味着在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驰名商标甚至排斥了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使用,如此强大的垄断性必然极大限制公众的使用机会,没有有权部门的认定显然是不当的。另一方面,驰名与否在不同人群中有不同的认识,即使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也是见仁见智,因而需要权威机构的认定。驰名与否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无论对于商标权人还是公众而言,均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对特定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以划清公众和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界限。
总之,驰名商标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公众群体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是经一国权威机关认定其权利人享有特殊保护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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