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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驰名商标的冲突

2021-02-15 05:02:13|375|起点商标网
对于商号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驰名商标的规定就突破了现行的立法体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商号领域。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撤销。”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及企业名称。当然欲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要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办法,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商标才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而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可以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商标所有人也可以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禁止他人将商标注册为商号。
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例中,“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之争是较为突出的一例。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公司)是一家享誉全国的以“蒙牛”商标和商号为品牌,主要生产销售乳制品的大型企业。1999年1月13日,该公司取得含“蒙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专用权,2000年5月28日“蒙牛”商标首次被核准注册,2000年8月6日。“蒙牛”商标被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自治区第一批著名商标,200年2月,“蒙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先后在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1-42类产品与服务上全部予以注册,同时在世界上近7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蒙牛酒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种酒类、酒具、酒类产品包装的销售奶酒的生产等,其申请“蒙牛”企业名称的时间是2001年6月28日,取得该名称时间为2001年8月7日。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蒙牛”品牌已经誉满全国,为搭乘原告“蒙牛”商标和商号的“便车”,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被告几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四字,并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第29类“蒙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变更“蒙牛”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蒙牛”字号是合法取得的,未侵犯原告任何在先权利,在其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四字是其正当权利,并非意图误导消费者。“蒙牛酒业”是其简称,如同“海尔电器”、“大众汽车”、“燕京啤酒”一样,早已成为商业习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蒙牛酒业公司有意将“蒙牛”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其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其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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