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国际注册方法
2021-02-15 05:02:43|128|起点商标网
我国企业创立驰名商标后,最终要走向国际市场,创立国际驰名商标,在国外及时注册也是必要的。近些年来,我国众多国内驰名商标在国外纷纷被抢注,致使多年创造的名牌转瞬即逝,落到进退维谷的悲惨境地:要么改换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老商标,使用名不见经传的新商标;要么花巨资购买原本属于自己而被他人抢先注册的驰名商标。这就是忽视国际注册所带来的后果。例如,北京“同仁堂”是我国百年老店,但由于没有及时将“同仁堂”商标申请国际注册,产品在日本销售时,被精明的日本人抢先注册使得同仁堂”产品在日本销售时须交一定比例的商标专用销售费。又如,长沙中药一厂的“九芝堂”商标,从20世纪50年代注册到1982年期满后,忽视了续展。结果被日本一家企业抢先注册,多年创出的名牌转瞬易主,追悔莫及,致使企业饱尝坐失良机之苦,国家也遭受了经济损失。驰名商标的国际注册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适的注册途径
目前,我国企业商标的国际注册途径主要有两种:是单一国际注册。单一国际注册即在需要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分别申请商标注册。这种注册方式手续烦琐,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但是权利独立,不会受到他国的影响。二是在马德里协定体系下的商标注册。这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国际注册但是要以在本国注册为前提,受到本国商标的限制。我国已经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员国。目前加入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国家有76个,包括美国和欧盟,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建议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议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这种注册方式和其他几种方式相比存在以下好处:
①费用低廉。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外,根据《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②时间快捷。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根据《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协定》)或18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12个月或18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③手续简便。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不过,《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在适用范围上仍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参加,成员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对于该协定的非成员国来说,仍需要通过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注册。因此企业应特别注意利用一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涉及的商标注册的条款,以便于注册申请。
2.以本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凡在公约成员国初次提出正式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即在其他成员国享受初次申请的优先权;第6条规定,除该公约规定的条件外,一个商标在本国已获得合法注册,则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也不应被拒绝。《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明确要求商标以在原属国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则允许申请人可以以其商标主管机关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由此可见,在本国首先进行商标注册有利于缩短商标国际注册时间,简化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3.制定国际注册规划
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应根据自身产品和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拟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制定国际注册规划。由于各国在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实际情况不同,企业在选择申请注册国家或地区时应进行综合考虑,首先选择本企业商品出口量大、品种多的国家或地区先行注册,还要同时与本企业产品规划及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其次,要确定商标注册的产品类别,避免摊子铺得太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目前,我国企业商标的国际注册途径主要有两种:是单一国际注册。单一国际注册即在需要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分别申请商标注册。这种注册方式手续烦琐,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但是权利独立,不会受到他国的影响。二是在马德里协定体系下的商标注册。这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国际注册但是要以在本国注册为前提,受到本国商标的限制。我国已经于1989年和1995年分别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员国。目前加入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国家有76个,包括美国和欧盟,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建议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议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这种注册方式和其他几种方式相比存在以下好处:
①费用低廉。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外,根据《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②时间快捷。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根据《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协定》)或18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12个月或18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③手续简便。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不过,《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在适用范围上仍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参加,成员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对于该协定的非成员国来说,仍需要通过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注册。因此企业应特别注意利用一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涉及的商标注册的条款,以便于注册申请。
2.以本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凡在公约成员国初次提出正式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即在其他成员国享受初次申请的优先权;第6条规定,除该公约规定的条件外,一个商标在本国已获得合法注册,则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也不应被拒绝。《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明确要求商标以在原属国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则允许申请人可以以其商标主管机关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由此可见,在本国首先进行商标注册有利于缩短商标国际注册时间,简化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3.制定国际注册规划
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应根据自身产品和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拟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制定国际注册规划。由于各国在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实际情况不同,企业在选择申请注册国家或地区时应进行综合考虑,首先选择本企业商品出口量大、品种多的国家或地区先行注册,还要同时与本企业产品规划及企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其次,要确定商标注册的产品类别,避免摊子铺得太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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