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概述
2021-02-15 04:02:29|265|起点商标网
驰名商标对企业的积极作用是母容置疑的,但一个驰名商标的创建,除了企业自身的积极努力之外,还需要有权威机构的认定。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认定,二是司法认定。其中行政认定是我国最早朱用的认定途径,也是实践中更得到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的认定途径。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概述
对商标权实施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一大特色,因此所谓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是相对于司法认定而言的,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请求,依法将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的行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规范依据的不同,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5-1996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巴黎公约》(中国于1985年加人)和《商标法实施条例》(1993年根据第一次修改的《商标法》配套出台),分别在商标异议、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了100余件中国驰名商标。第二阶段,1996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6号令,于1996年根据《巴黎公约》《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制订出台),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行政认定工作,共先后认定中国驰名商标274件。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号令,2003年根据第二次修改的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订出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6号令废止),全面依法开展认定保护工作,并于2004年2月25日认定了这一阶段的首批共43件中国驰名商标。截至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已认定中国驰名商标1624件,其中国内注册人所有的商标1526件,外国注册人所有的商标98件。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推动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可以说,没有驰名商标概念的引进,我们不会这么快、这么强烈地意识到商标权的价值;没有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尊重权利、公平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就难以创造。如今,争创驰名商标已成为不少企业的追求,我们在肯定鼓励这种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正确对待和认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概述
对商标权实施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一大特色,因此所谓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是相对于司法认定而言的,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请求,依法将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的行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规范依据的不同,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5-1996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巴黎公约》(中国于1985年加人)和《商标法实施条例》(1993年根据第一次修改的《商标法》配套出台),分别在商标异议、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了100余件中国驰名商标。第二阶段,1996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6号令,于1996年根据《巴黎公约》《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制订出台),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行政认定工作,共先后认定中国驰名商标274件。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号令,2003年根据第二次修改的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订出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56号令废止),全面依法开展认定保护工作,并于2004年2月25日认定了这一阶段的首批共43件中国驰名商标。截至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已认定中国驰名商标1624件,其中国内注册人所有的商标1526件,外国注册人所有的商标98件。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推动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可以说,没有驰名商标概念的引进,我们不会这么快、这么强烈地意识到商标权的价值;没有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尊重权利、公平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就难以创造。如今,争创驰名商标已成为不少企业的追求,我们在肯定鼓励这种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正确对待和认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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