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发展趋势开放性
2021-02-15 04:02:43|173|起点商标网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是一项行政行为,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认定依据、认定结果及时公开,在制度上、程序上更多地给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陈述主张发表意见的权利,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对当事人,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依据、标准公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什么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这些依据和标准若有修改,同以往有什么不同通过什么程序修改,何时生效,等等,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当事人掌握和社会监督。
二是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现行有关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同其他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程序样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笔者相信,随着认定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今后在程序法层面会更多地考虑给当事人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比如,商标异议答辩、评审时限均为30日,补充证据3个月内提交,相对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严肃性、复杂性,可能时间上还是较为仓促的,今后是否会延长期限也是可以考虑的。三是增加社会参与度。现行认定和保护机制是封闭式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但驰名商标涉及各行各业,审查人员难免受专业知识、自身经历等限制,不可能穷尽每个行业,这时候,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意见就十分重要。社会上曾经出现一种呼声,要求中国驰名商标交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来认定。这种呼声当然不符合驰名商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认定的制度本质但反过来,这种呼声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竞中介协会对本行业的情况掌握较为全面,对是否在行业内驰名有话语权。因此,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时,充分吸纳社会的意见,特别是尊重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意见是十分必要和可取的。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就是开放性的体现。
四是认定结果及时予以公开。近年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在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81号)第二十四条也已明确:“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一是认定依据、标准公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什么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这些依据和标准若有修改,同以往有什么不同通过什么程序修改,何时生效,等等,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当事人掌握和社会监督。
二是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现行有关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同其他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程序样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笔者相信,随着认定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今后在程序法层面会更多地考虑给当事人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比如,商标异议答辩、评审时限均为30日,补充证据3个月内提交,相对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严肃性、复杂性,可能时间上还是较为仓促的,今后是否会延长期限也是可以考虑的。三是增加社会参与度。现行认定和保护机制是封闭式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但驰名商标涉及各行各业,审查人员难免受专业知识、自身经历等限制,不可能穷尽每个行业,这时候,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意见就十分重要。社会上曾经出现一种呼声,要求中国驰名商标交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来认定。这种呼声当然不符合驰名商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认定的制度本质但反过来,这种呼声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竞中介协会对本行业的情况掌握较为全面,对是否在行业内驰名有话语权。因此,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时,充分吸纳社会的意见,特别是尊重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意见是十分必要和可取的。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就是开放性的体现。
四是认定结果及时予以公开。近年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在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81号)第二十四条也已明确:“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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