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的含义
2021-02-15 01:02:15|162|起点商标网
有学者认为:“所谓通用名称,是指与特有名称相对,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从来源来看,有一些通用名称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有一些则是法定的。1989年商标局曾发文指出,商品通用名称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和多元的。这既有商品总类别的通用名称,又有具体商品品种的通用名称。以酒类商品为例,商标局认为,除商标注册商品分类表中明确的之外,各地来文提到的下列名称属于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曲酒、特酒、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桃酒、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相反“全粮酒”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凡单纯以商品之普通名称,依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之标章,为属于命名性之名词,乃交易市场上,被认为系商品之一般名称……因其为任何人均得使用,消费大众无法借此等名词而联想到商品之来源或出处,故不能由某人专用而受法律之保护,自不应准其注册而享有排他之权利。”
“凡单纯以商品之普通名称,依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之标章,为属于命名性之名词,乃交易市场上,被认为系商品之一般名称……因其为任何人均得使用,消费大众无法借此等名词而联想到商品之来源或出处,故不能由某人专用而受法律之保护,自不应准其注册而享有排他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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