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割裂了商标与商誉之间的联系
2021-02-15 00:02:54|246|起点商标网
日本知识产权学者小野昌延认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当于一个“器皿”,可以在未来使用中装载商誉。商誉像水一样不断变化,取得一个注册商标就相当于取得了承载商誉的“器皿”。有学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都是由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决定的。”实际上,商标的价值并不在于商标标识本身,而取决于商标背后所代表的商誉,并且正是良好商誉的存在才不断吸引消费者购买某一品牌的商品,商标与商誉密不可分, 而“纯粹的注册制度可能割裂商标与其价值来源之间的联系”。小编认为,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割裂商标与来源企业商业信誉之间的联系,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与《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推动有关,也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制度优势有关。小编在第一章曾经提出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的“严格来源规则”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了,一个商标只需要指定一个单一的来源,即便该来源可能是不明确的。基于此,商标立法不再要求在转让商标的同时转让生产企业;也正是基于此,商标的许可贸易成为可能。实际上,商标早已从幕后走向前台,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早已独立存在,商标专用权的财产范围不再由商誉决定,而由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决定。
不可否认商标在标示来源的同时,也传递了作为来源企业的良好商誉和品质保证的信息,但是应当看到,如果永远将商标视为商誉的承载工具,以商誉的范围来判断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商标专用权将难以成为独立的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商标专用权对于商誉的依赖,进而强调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有将商标专用权视为完全私人财产的嫌疑。但是,自从商标显著性概念提出以来,商标专用权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公共目的被人们发现。商标显著性概念的提出,就在于确立消费者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优先保护地位。由此可见,过分强调商标专用权对商誉的依赖早已经不合时宜。
不可否认商标在标示来源的同时,也传递了作为来源企业的良好商誉和品质保证的信息,但是应当看到,如果永远将商标视为商誉的承载工具,以商誉的范围来判断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商标专用权将难以成为独立的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商标专用权对于商誉的依赖,进而强调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有将商标专用权视为完全私人财产的嫌疑。但是,自从商标显著性概念提出以来,商标专用权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公共目的被人们发现。商标显著性概念的提出,就在于确立消费者利益在各种利益关系中的优先保护地位。由此可见,过分强调商标专用权对商誉的依赖早已经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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