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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亦姓名商标抢注不可为

2021-02-14 23:02:00|383|起点商标网
来源:新浪网
一、案情介绍
央视知名的少儿节目《大风车》是80、90代人童年的美好记忆之一,节目中的董浩叔叔、鞠萍姐姐还有“金龟子”等主持人也在曾经的小朋友的心目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中,“金龟子”是主持人刘纯燕自1997年起在央视主持节目时使用的艺名,并一直沿用至今,只要提起“金龟子”,人们脑中第一闪现的画面一定是长着娃娃脸、留着锅盖头、头戴触角发夹、手拿七星瓢虫玩偶的刘纯燕。2018年,因得知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刘纯燕向原国家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商标注册人不服,因此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评委为被告,刘纯燕为第三人。双方就 “金龟子”是否为刘纯燕的艺名以及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姓名权在庭上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金龟子”是第三人的角色名称而非艺名。另外,即使法律认同“金龟子”作为其艺名并予以保护,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跨类到原告所注册的“教育、服务”等类别。
对此法院认为,艺名与角色名称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判断个人是否对某一名称具有姓名权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是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其稳定的关系。而作为知名少儿节目主持人,刘纯燕与“教育、服务”等领域具有紧密联系,原告应当知晓“金龟子”为第三人的艺名的这一事实,却仍然在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商标,侵犯了第三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艺名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
(一)艺名是艺人人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商家将明星的姓名抢注为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从周杰伦到刘翔再到六小龄童,“躺枪”的明星遍布各个领域。而艺人本身与艺名的人身联系正当性相对薄弱,艺人们大多也不确定自己是否能就其艺名提出保障自身的正当权利,商家在抢注商标或恶意使用时也就更肆无忌惮。比如,今年年初邓紫棋解约的消息公布时,广大网友纷纷“操心”她在离开老东家后还能否继续使用这个名字。
邓紫棋原名邓诗颖,中文艺名邓紫棋及英文艺名G.E.M.均是其在被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鸟公司)挖掘出道后使用的,且蜂鸟公司陆续将这两个艺名注册成为了商标。尽管如此,前经纪公司(即蜂鸟公司)将艺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并不会导致邓紫棋今后不能使用该艺名的后果,这是因为姓名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而姓名权的对象包括明星的艺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无论艺名是否为公司出于包装目的而“赋予”艺人的,只要公众在艺名和艺人间建立起了对应关系,对于艺人而言,艺名与其真实姓名具有同等含义,艺人对其艺名也就享有了姓名权。
(二)艺名具有经济价值
除却在人身权利意义上有保护艺名的价值外,艺名背后所体现的艺人的“知名度”及经济利益也促使法律为其提供保护。姓名作为识别艺人身份最显著的标志,联结着艺人的知名度,即社会公众的认知范围及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知名度在商业领域是可以被商品化的,如将姓名用于广告宣传、企业名称等。
通常,商家抢注艺人姓名或者艺名作为商标,是看中了艺人姓名附带的商业价值,换句话说,商家希望凭借艺名调动艺人身后的巨大市场,社会公众在识别姓名后便会自动联想对应的艺人,而正是这一联想促使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相信某一企业的信誉,这也是商家乐见到的结果,即获得不当利益。一方面,这一举动损害了艺人在前期“打造”姓名相关知名度时投入的经济成本,既包括经纪公司培养、包装艺人时的投入,如各类培训课程、宣传等,也包括艺人自身付出的努力,商家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商家的抢注,艺人无法再在相关领域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行为直接阻碍了艺人将自己的“知名度”变现的可能性。
法院在“金龟子案”的判决中表明了保护艺人姓名上附有的商业价值的态度。由于原告李某注册商标“金龟子”的领域为“教育、服务类”,与主持人“金龟子”的节目辐射的受众多为家长和小朋友相吻合,因而法院支持了商评委宣告原告商标无效的行为,以保护在先姓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针对网友们关心的邓紫棋解约后还能否在商业领域使用该艺名,答案也是肯定的。比如,若邓紫棋未明确将商标注册权授权给经纪公司,那么便可以类比“金龟子案”中原告控诉刘纯燕和商评委的作法,向商评委就蜂鸟公司在第41类“演出、娱乐、音乐制作”等类别上的“邓紫棋”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因此,艺人除了在人身权的保护下可以任意使用自己的艺名之外,还可以在与自己有紧密联系的领域排除经纪公司已注册的商标,将自己多年来经营的“知名度”变现为商业价值。
三、防范措施
(一)事前预防
防患于未然,在姓名或艺名被抢注的事例层出不穷的大环境下,明星们也纷纷“多长个心眼”,早早便将姓名注册商标,将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吴亦凡、郭德纲、林丹等明星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商标。更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者,将既非姓名亦非艺名的其他能与艺人相联系的“别名”提前申请商标,如近日新闻爆出演员张家辉申请了“渣渣辉”全品类45项商标,可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渣渣辉”源自张家辉曾代言的一款页游广告推荐语,因普通话不标准自我介绍时的发音很像“渣渣辉”,后来成为了网友们亲切调侃的对象。该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角色名称或艺名,但毋庸置疑,当人们提起“渣渣辉”时,第一时间对应的一定是演员张家辉。尽管根据《规定》第22条的定义,该名词属于姓名权保护的范围内,但权利人在先将其注册为商标的举动,无疑会免去后续许多不必要的纠纷。自行将艺名注册为商标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随时可能有各种打着“擦边球”的商家出现,意在通过引起公众混淆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这一情形,艺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持续对与自己姓名相关的商标进行商标公告检测,一旦检测到近似的商标,则应及早提起商标异议、宣告商标无效等程序,将损失最小化。
(二)事后补救
任何人均可以将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名人姓名有特别的规定,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通过初审并公告,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间内无人提起异议,该商标就能成功注册。因此,若想维护自己的在先姓名权,名人只能事后寻求向商评委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方法。商评委在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权时重点考虑两个方面。
首先,考虑姓名或艺名与该名人之间是否已经建立起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也即所谓的“知名度”。从艺人的角度来看,建立起“知名度”的过程就是经纪公司和艺人本人投入塑造个人品牌的过程。当艺人拥有一定知名度之后,便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其姓名进行商业化使用,常见的方式有广告代言、参演影视剧和综艺节目等等。商评委在评估时会收集名人姓名在公共范围内出现的次数与领域,从而综合判断社会公众能否将艺人的姓名与艺人本人直接联系起来。
其次,考虑在先姓名是否与争议商标形成了特定的指向性关系,即争议商标的目标消费者在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时,是否会将该商标的商品指向姓名权人的姓名,或者认为争议商标经过了姓名权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
当争议商标和在先姓名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时,便可以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艺人的在先姓名权,并且损害了艺人商业化利用其姓名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商评委将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不过,被侵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总是滞后于侵权行为的,而且全国范围内产生的商业活动数以百万计,大量侵权行为因而不被当事人察觉,因此,事后救济措施终究只能作为万不得已的补救措施,维护权益还需艺人们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从源头处将经济利益固定在商标上。
四、内参叔曰
近年来,电影电视业发展迅猛,艺人们纷纷参加各式节目“刷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但是,当艺人赶通告、接工作努力提升曝光量时,却忽略了躲在暗处窃取其姓名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抢注商家。大量实际案例表明,若想真正地维护自身权益,还需提早加强法律意识,自己抢先注册姓名商标,像“渣渣辉”一样,不给无良商家可趁之机。法院支持商评委宣告商标无效的判决为艺人姓名上附有的“商业价值”提供了法律保护,这一举动也能相应地促进艺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娱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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