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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以商标显著性为基础的注册商标体系的意义

2021-02-14 23:02:25|160|起点商标网
1.有利于商标的近似性审查
构筑以商标显著性为基础的注册商标体系,有利于商标的近似性审查。《商标审查标准》在对文字商标近似性审查时规定,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的,前后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的,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上述规定中不断提及的“显著性较弱”、“显著性较强”概念,使得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不能再停留在商标显著性的有无层面上,而应当对商标显著性的强弱进行判断。但对于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判断不能建立在审查员的“自我感觉”的基础上,而应当建立在对商标显著性强弱的科学分类基础上。
2.有利于引导潜在的商标申请人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
对于潜在的商标申请人来说,他对商标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标审查规则的设定,他在乎的不仅仅是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更重要的是他所注册的商标是否能够具有强大的识别力和区别力,是否足够“响亮”,能够给相关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也正是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很多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有着“傍名牌”或者“傍名人”的心态,通过使用与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搭别人的顺风车。
但如果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与商标专用权联系起来,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获得较大保护,具有较弱显著性的商标获得较小保护,并按照固有显著性强弱将商标划分为:臆造性商标一任意性商标一暗示性商标一描述性标志一通用名称。潜在的商标申请人肯定更愿意去注册固有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在这一过程中,商标审查规则发挥了明确的指引功能,鼓励申请者去申请具有创意或者新奇的商标,而不再去“傍名牌”或者注册描述性标志,公有领域的标志也会因此而得以保存。3.有利于维护商标专用权的稳定
对于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专用权人来说,透明的商标审查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保障权利的稳定,有利于及时维护自身权利。根据商标显著性的来源不同,将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按照 Abercrombie分类法将商标依次划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一方面,对于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并不是对商标实际发挥的识别力和区别力的事实判断,而是依据书面申请资料和商标检索报告所作出的推论;而对于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则属于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事实判断,因此两者应当加以区别。另一方面,即便都具有固有显著性,但显著性的程度各不相同,臆造性商标高于任意性,而任意性高于暗示性,暗示性则高于描述性标志。
来源显著性与区别显著性的分类,使得商标权利人更加注重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知名度的关系,在选择显著性较强商标的同时,努力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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