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新颖性
2021-02-14 17:02:25|165|起点商标网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们平常所说的专利必须有的基本性质,就是指这三性。首先介绍新颖性。
新颖性,简言之,就是属世界首创。
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有两条,第一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为公众所知”,意思是该技术已经公开了,处于公众想知即可知的状态,公开状态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出版物公开,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表明了发表者、出版者及发表或出版时间。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还可以是其他有形载体,如胶片、影片、磁带、唱片、光盘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语言,无论其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皆无关紧要。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本规定之列。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以所定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出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即使使用的产品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属于使用公开。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使用方法之日为公开日。以其他方式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互联网、展品、样品、产品介绍等一切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以上均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顺便说一句,为与国际接轨,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规定这三种公开方式都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而以前,后两种方式仅指国内。现在的新颖性要求难度大多了。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这些技术也就成了现有技术。
请大家思考一下,以下我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是否算公开?
1.申请专利前某参与设计人员在自己企业办的期刊上发表了有关技术论文,该期刊是内部交流刊物,没有保密规定,外来参观人员也能看到。
2.对来公司视察的中央领导演示最新科研成果的技术方案,在场的还有一些媒体记者录音、录像、拍照。
3.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写明了要求加工方保密,但加工单位未采取保密措施,对实施人员未提具体保密要求,加工地可以任人参观。
4.意大利某著名服装设计师设计的新式样服装,其夫人穿着在公众场合亮相五分钟。
5.非洲某偏远山村文化室内陈列有用土著文字自编的《木薯栽培法》,从来无人阅读过。
6.某企业院子内露天放置其新产品,虽然外人不能随便进入该企业,但是从其周围的民用高层建筑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产品改进的结构。
7.某科技成果在行业评比中获特等奖。
如果你理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信你会得出正确的结论:以上例子全部算是技术公开了,即都丧失了新颖性,永远失去了申请专利的资格。
关于新颖性的第二条规定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用行话我们称这条规定为“抵触申请”,意思是已经有人先申请并且公布了。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破坏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新颖性的这两条规定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其含义与前文介绍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本质上是一样的。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合法权利”一般指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绘画、照片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我们通常称这六个月为新颖性的宽限期。但这宽限期并不牢靠,如果有他人在此宽限期内就相同内容申请了专利,那么这个宽限期也就无济于事了。所以,我们主张有发明创造还是尽快申请专利为好,因为实际上宽限期之路有时是走不通的。
在现实中,我们许多同志习惯于有了发明创造,最先干的事是发表论文、对外展示、交流、宣传报道、评比,这都是没有专利意识的表现。奉劝同志们,千万再不要做这样的傻事了!如此,你的发明创造将失去转变为知识产权的可能,弊远远大于利。其实,先申请专利后再干这些事并无大碍。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新规定,有无专利已经成了申报科研成果、评定技术职称、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条件,再不转变观念可要吃大亏啊!
卫生纸的发明过程很有趣,你听过这个故事吗?
100多年前,美国一位在造纸厂负责配方的工人由于疏忽,下料时把配方搞错了,致使一大批书写纸报废。老板大怒,他被开除了,报废的书写纸顶替了他的工资。看着家中出生不久的婴儿和满屋的报废纸,这位工人沮丧到了极点,偏偏这时婴儿闹肚子又拉又尿,令人更加心烦。贤惠的妻子随手用这些报废的纸张为婴儿清洁,意外发现这纸特别绵柔,且吸水性强,感觉好极了。妻子突然抱住丈夫大叫:“亲爱的,别难过,咱们就要发财了,你马上去申请专利吧,这个配方只有你知道!”一种新产品卫生纸就是这样被发明的,这位倒霉的工人没有高深的学问,却因祸得福。看似偶然,又存在必然,因为在欧美发达国家专利意识很早就深入到了老百姓心中,一有新创造,首先想到的是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们平常所说的专利必须有的基本性质,就是指这三性。首先介绍新颖性。
新颖性,简言之,就是属世界首创。
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有两条,第一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为公众所知”,意思是该技术已经公开了,处于公众想知即可知的状态,公开状态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出版物公开,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表明了发表者、出版者及发表或出版时间。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还可以是其他有形载体,如胶片、影片、磁带、唱片、光盘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语言,无论其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皆无关紧要。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本规定之列。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以所定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出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即使使用的产品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属于使用公开。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使用方法之日为公开日。以其他方式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互联网、展品、样品、产品介绍等一切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以上均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顺便说一句,为与国际接轨,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规定这三种公开方式都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而以前,后两种方式仅指国内。现在的新颖性要求难度大多了。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这些技术也就成了现有技术。
请大家思考一下,以下我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是否算公开?
1.申请专利前某参与设计人员在自己企业办的期刊上发表了有关技术论文,该期刊是内部交流刊物,没有保密规定,外来参观人员也能看到。
2.对来公司视察的中央领导演示最新科研成果的技术方案,在场的还有一些媒体记者录音、录像、拍照。
3.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写明了要求加工方保密,但加工单位未采取保密措施,对实施人员未提具体保密要求,加工地可以任人参观。
4.意大利某著名服装设计师设计的新式样服装,其夫人穿着在公众场合亮相五分钟。
5.非洲某偏远山村文化室内陈列有用土著文字自编的《木薯栽培法》,从来无人阅读过。
6.某企业院子内露天放置其新产品,虽然外人不能随便进入该企业,但是从其周围的民用高层建筑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产品改进的结构。
7.某科技成果在行业评比中获特等奖。
如果你理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信你会得出正确的结论:以上例子全部算是技术公开了,即都丧失了新颖性,永远失去了申请专利的资格。
关于新颖性的第二条规定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用行话我们称这条规定为“抵触申请”,意思是已经有人先申请并且公布了。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破坏了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新颖性的这两条规定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其含义与前文介绍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本质上是一样的。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合法权利”一般指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绘画、照片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我们通常称这六个月为新颖性的宽限期。但这宽限期并不牢靠,如果有他人在此宽限期内就相同内容申请了专利,那么这个宽限期也就无济于事了。所以,我们主张有发明创造还是尽快申请专利为好,因为实际上宽限期之路有时是走不通的。
在现实中,我们许多同志习惯于有了发明创造,最先干的事是发表论文、对外展示、交流、宣传报道、评比,这都是没有专利意识的表现。奉劝同志们,千万再不要做这样的傻事了!如此,你的发明创造将失去转变为知识产权的可能,弊远远大于利。其实,先申请专利后再干这些事并无大碍。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新规定,有无专利已经成了申报科研成果、评定技术职称、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条件,再不转变观念可要吃大亏啊!
卫生纸的发明过程很有趣,你听过这个故事吗?
100多年前,美国一位在造纸厂负责配方的工人由于疏忽,下料时把配方搞错了,致使一大批书写纸报废。老板大怒,他被开除了,报废的书写纸顶替了他的工资。看着家中出生不久的婴儿和满屋的报废纸,这位工人沮丧到了极点,偏偏这时婴儿闹肚子又拉又尿,令人更加心烦。贤惠的妻子随手用这些报废的纸张为婴儿清洁,意外发现这纸特别绵柔,且吸水性强,感觉好极了。妻子突然抱住丈夫大叫:“亲爱的,别难过,咱们就要发财了,你马上去申请专利吧,这个配方只有你知道!”一种新产品卫生纸就是这样被发明的,这位倒霉的工人没有高深的学问,却因祸得福。看似偶然,又存在必然,因为在欧美发达国家专利意识很早就深入到了老百姓心中,一有新创造,首先想到的是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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