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
2021-02-14 10:02:56|147|起点商标网
一、专有出版权的概念
专有出版权是与出版者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专有出版权,又称为独占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可见,出版者权与专有出版权之间并非绝对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出版者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二、专有出版权的取得
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三、专有出版权的消灭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四、专有出版权的内容
专有出版权作为一类“出版者权利”,并非基于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而是基于合同关系,由著作权人让与而来,其权利来源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即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只是权利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为出版者。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可见,专有出版权的内容首先由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其基本内容限于出版作品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这是由法规直接规定的,不得予以删减。实践中,常有出版者通过合同约定将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扩张,如包括原作的电子版以及改编本等,这实际上意味着著作权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一并授权给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范围已远远超越其原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具体而言,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包括:
其一,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其二,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其三,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
五、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1)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2)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专有出版权的取得要经由著作权人授权,如著作权人只授予某图书出版者对其作品纸质图书的专有出版权,那么该图书出版者就不拥有对其作品电子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另外,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只能授予有图书出版资质的出版者。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5)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6)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专有出版权是与出版者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专有出版权,又称为独占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可见,出版者权与专有出版权之间并非绝对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出版者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二、专有出版权的取得
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三、专有出版权的消灭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四、专有出版权的内容
专有出版权作为一类“出版者权利”,并非基于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而是基于合同关系,由著作权人让与而来,其权利来源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即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只是权利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为出版者。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可见,专有出版权的内容首先由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其基本内容限于出版作品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这是由法规直接规定的,不得予以删减。实践中,常有出版者通过合同约定将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扩张,如包括原作的电子版以及改编本等,这实际上意味着著作权人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一并授权给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范围已远远超越其原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具体而言,专有出版权的内容包括:
其一,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其二,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其三,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
五、专有出版权的限制
(1)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2)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专有出版权的取得要经由著作权人授权,如著作权人只授予某图书出版者对其作品纸质图书的专有出版权,那么该图书出版者就不拥有对其作品电子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另外,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只能授予有图书出版资质的出版者。
(3)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专有出版权仍然不能超过10年。
(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
(5)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除非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出版权,著作权人对其他文字形式的版本可自由另行联系出版。
(6)在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导致专有出版权终止的事由,或者发生了严重违反出版合同、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由,则专有出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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