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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责任

2021-02-14 09:02:38|182|起点商标网
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与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计算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作品的,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即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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