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的注意事项
2021-02-14 09:02:00|192|起点商标网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的注意事项包括: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督促许可方须在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2.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监督帮助商标许可方维持商标的有效性。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商标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商标,不能妨碍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商标等。当然被许可人也应积极使用商标,否则商标可能因为3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或不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只能在许可人有明确授权时,才能提起诉讼或诉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权的情形下,督促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在普通许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诉声明或积极授权等)被许可人主张权利。3.保证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可能影响到许可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商标是否能维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许可方在许可前会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考察,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也会采取措施控制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帮助和监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巡视等或进行其他的交流活动,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检产品,确保使用相同商标的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持相同。许可方对商品的监督不仅权利也是义务,若不履行品质控制义务将付出被剥夺商标权的惨重代价。
4.许可合同终止后相关产品的处理
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再继续使用许可人的商标。那么被许可方的剩余货物的销售期限、剩余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等也应予以约定,以最大限度内减少损失。为防止纠纷,双方最好就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产品的处理最初约定。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督促许可方须在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向商标局办理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查。
2.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监督帮助商标许可方维持商标的有效性。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商标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商标,不能妨碍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商标等。当然被许可人也应积极使用商标,否则商标可能因为3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或不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的申请;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只能在许可人有明确授权时,才能提起诉讼或诉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权的情形下,督促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在普通许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诉声明或积极授权等)被许可人主张权利。3.保证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可能影响到许可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商标是否能维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许可方在许可前会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等进行考察,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方也会采取措施控制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帮助和监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巡视等或进行其他的交流活动,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检产品,确保使用相同商标的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持相同。许可方对商品的监督不仅权利也是义务,若不履行品质控制义务将付出被剥夺商标权的惨重代价。
4.许可合同终止后相关产品的处理
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再继续使用许可人的商标。那么被许可方的剩余货物的销售期限、剩余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等也应予以约定,以最大限度内减少损失。为防止纠纷,双方最好就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产品的处理最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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