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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2021-02-14 09:02:42|284|起点商标网
商标与商号同属工业产权的范畴,两者识别功能相似,均承载着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引导者公众的消费选择。因此,把他人的著名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或者把他人的知名商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用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都极易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也就由此产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号的构成要素都可以是文字,两者构成要素相似,这是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的内在原因。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即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商号与商标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其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质言之,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商号归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国家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这种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是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的外在原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行了规定。该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属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有时比较困难。如何改革现行商标与商号的管理体制,能否建立企业名称全国联网检索体系,完善现行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范,扩大现有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最大化地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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