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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风险防范措施

2021-02-14 09:02:59|246|起点商标网
目前我国企业缺乏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利,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就职务发明风险防范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职务成果权利人的自我保护。职务成果的自我保护是职务成果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应当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丰富保护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基本知识,加强职务成果权利人在内的维权能力。
二是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职务成果。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职务成果。在侵权发生前,注意选择法律保护,把职务成果的保护同现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结合起来。例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保护,单位在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时,可以保留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这样一来,职务技术成果就可能既受专利法保护,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当订立合同许可或转让时,还受到合同法保护。当发生职务成果侵权时,权利人一经发现,应当积极主动地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制止侵权的发生或继续,如申请禁止令、发律师函,向行政执法部门检举等,直至诉讼,挽回经济损失,保障自身权益。三是通过订立人事、劳动合同,预防和避免一些职务成果纠纷的发生。企业和员工间可以在订立人事、劳动合同中,补充、完善一些职务成果归属的条款,事前确定双方在职务成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尽可能地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四是通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职务成果的防卫性保护。防卫性保护是指权利人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将单位职务成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预防他人发生侵权行为。例如,实行单位职务成果高级别、统一管理制度;所有科研从立项开始备案、跟踪建档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特别是单位商业秘密,权利人无论从主题、计划的提出到实施研究等一系列过程,再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形成,都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建立健全职务成果所有有关合同订立审查、监督履行、终止备案制度,等等。
五是激励创造、保障权益,健全奖惩机制,建立职务成果的保护秩序。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结合单位性质,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具体、明确和细化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制定各类职务成果的奖惩制度。通过制度确定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通过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制度追究违章、侵权者的责任,建立一个良好的职务成果保护秩序。
六是强化职务成果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研发、管理和保护职务成果的全部意义在于发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成果的束之高阁或得不到充分发挥,不仅是对人才、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因成果的投入得不到回报而失去下一步的动力和活力。同时,开发、利用职务成果,既可以发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研究的再投入和职务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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