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
2021-02-14 08:02:08|143|起点商标网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
我国《担保法》七十九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八十条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我国在专利权质押方面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专利质押需要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文书、缴纳费用、审核登记。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2)是否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3)是否按要求补正;
(4)其他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范围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1)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3)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4)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5)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7)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五、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主债权即原债权,为质押设立时所担保的原本债权,除有特殊约定以外,一般应推定为债权的全部,其种类与数额是合同设立时应登记事项。
(2)利息,含法定孳息和迟延利息。无论法定利息还是约定利息,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都应为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即当事人预定的违约赔偿金,除非违约金是专门为迟延履行约定,一般不得同时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履行情况或实际损害大小进行适当地增减。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由于质押专利权隐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专利技术瑕疵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我国《担保法》七十九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八十条规定,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我国在专利权质押方面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专利质押需要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文书、缴纳费用、审核登记。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2)是否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3)是否按要求补正;
(4)其他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范围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1)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3)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4)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5)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7)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五、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主债权即原债权,为质押设立时所担保的原本债权,除有特殊约定以外,一般应推定为债权的全部,其种类与数额是合同设立时应登记事项。
(2)利息,含法定孳息和迟延利息。无论法定利息还是约定利息,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都应为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即当事人预定的违约赔偿金,除非违约金是专门为迟延履行约定,一般不得同时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履行情况或实际损害大小进行适当地增减。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而且包括由于质押专利权隐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专利技术瑕疵造成债权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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