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标相关的几个概念
2021-02-14 07:02:49|104|起点商标网
(一)商品名称与商标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包括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通用名称是公众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计算机、电视机、手表、白酒等。特有名称是特定商品的称呼,如联想计算机、海尔电视机、飞亚达手表、茅台酒。商品特有名称能够表明商品的质量、性能、原料等。通常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商品的特有名称若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商品名称与商标有许多不同。在使用目的上,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商标则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在适用法律保护的依据上,在我国发生商标相关纠纷或争议时受《商标法》保护,商品名称只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才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取得方式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标经注册才能产生商标权,商品名称则自然产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二)商品装潢与商标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装物或附着物。在商品上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商标与商品装潢都使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且一般均以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构成,如健力宝饮料易拉罐上的“J”形图案和“健力宝”是商标,而其环形的跑道和掷铁饼者的图案则是装潢,但二者也有所不同。在使用目的上,商标是为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商品装潢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在设计要求上,商标一般要求应具备抽象性,其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商品装潢则可直接反映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在专有性上,商标一经注册就产生商标专用权,具有专有性,且不能随意改变,商品装潢则不需要注册,不具有专有性,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商品装潢的图案随时变动和改进;在保护的依据上,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只有使用在知名商品上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商号与商标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或商主体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该名称只能由文字组成,又称字号。例如,我国的企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见,商标用于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商号则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自身的;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企业名称只有一个,即商号只有一个;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商号只能用文字来表示;在我国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号则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来保护。在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为同一标记的情况也很多,如海尔集团的海尔既是其商号,也是其一个商标。(四)地理标记与商标
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关的一种标记,如山东的“章丘大葱”、“烟台苹果”,新疆的“哈密瓜”等。地理标记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属于某一特定范围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地理标记、共同享有地理标记权,只要该地区的各个使用者能够生产出相同品质特征的产品。尽管地理标记可依法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一般不能转让或许可使用,且只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主观臆造。
(五)域名与商标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域名也具有识别和区别功能且具有商业价值,但两者也是不同的。在构成要素上,域名不能由图形组成;相似的域名能够同时存在,允许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而相近似的商标不允许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域名具有独一无二性,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字符获得注册,商标允许注册相同的文字,只要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即可;域名实行注册登记、不予审查,而商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自愿注册制、注册时要经过审查。
(六)特殊标志与商标
特殊标志是在国际性或者全国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如“红十字”标记、奥运五环标记、“北京2008”、APEC会议标记等。特殊标记的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宣传和传播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我国依照《巴黎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特殊标记加以保护。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包括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通用名称是公众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计算机、电视机、手表、白酒等。特有名称是特定商品的称呼,如联想计算机、海尔电视机、飞亚达手表、茅台酒。商品特有名称能够表明商品的质量、性能、原料等。通常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商品的特有名称若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商品名称与商标有许多不同。在使用目的上,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商标则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在适用法律保护的依据上,在我国发生商标相关纠纷或争议时受《商标法》保护,商品名称只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才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取得方式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标经注册才能产生商标权,商品名称则自然产生,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二)商品装潢与商标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装物或附着物。在商品上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商标与商品装潢都使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且一般均以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构成,如健力宝饮料易拉罐上的“J”形图案和“健力宝”是商标,而其环形的跑道和掷铁饼者的图案则是装潢,但二者也有所不同。在使用目的上,商标是为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商品装潢的目的是为了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在设计要求上,商标一般要求应具备抽象性,其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商品装潢则可直接反映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在专有性上,商标一经注册就产生商标专用权,具有专有性,且不能随意改变,商品装潢则不需要注册,不具有专有性,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商品装潢的图案随时变动和改进;在保护的依据上,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只有使用在知名商品上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商号与商标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或商主体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该名称只能由文字组成,又称字号。例如,我国的企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见,商标用于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商号则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自身的;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企业名称只有一个,即商号只有一个;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商号只能用文字来表示;在我国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号则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来保护。在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为同一标记的情况也很多,如海尔集团的海尔既是其商号,也是其一个商标。(四)地理标记与商标
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关的一种标记,如山东的“章丘大葱”、“烟台苹果”,新疆的“哈密瓜”等。地理标记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属于某一特定范围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地理标记、共同享有地理标记权,只要该地区的各个使用者能够生产出相同品质特征的产品。尽管地理标记可依法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一般不能转让或许可使用,且只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不能主观臆造。
(五)域名与商标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域名也具有识别和区别功能且具有商业价值,但两者也是不同的。在构成要素上,域名不能由图形组成;相似的域名能够同时存在,允许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而相近似的商标不允许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域名具有独一无二性,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字符获得注册,商标允许注册相同的文字,只要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即可;域名实行注册登记、不予审查,而商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行自愿注册制、注册时要经过审查。
(六)特殊标志与商标
特殊标志是在国际性或者全国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如“红十字”标记、奥运五环标记、“北京2008”、APEC会议标记等。特殊标记的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宣传和传播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我国依照《巴黎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特殊标记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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